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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和僱傭合同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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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和僱傭合同的區別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説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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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關係與承攬關係的區別,承攬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

一、僱傭關係與承攬關係的區別1.在僱傭關係中,僱員對於工作如何安排沒有自主的選擇權,僱主可以隨時安排、指揮僱員的工作;而承攬關係中承攬人在工作過程中具有獨立性,自始至終雙方當事人地位平等,定作人與承攬人之間不存在支配與服從關係,承攬人只對勞動成果向定作人負責。2.在僱傭關係中,勞動報酬是根據市場勞動力的價格結合相應的行業標準確定的,報酬的數額一經確定後,僱員一般能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取得穩定的報酬,不存在虧損的風險;而承攬關係的勞動報酬是基於承攬人自身的技能或生產規模、原材料的價格等因素確定的,勞動報酬有時與材料的價格有關係,而且,承攬人還要承擔潛在的虧損風險。3.僱傭關係的僱員不能將自己應負的勞務義務轉移給他人承擔,必須要親自履行僱傭契約;承攬關係中,承攬方可以將承攬的工作部分交給第三人完成,也可以請他人共同完成工作。因此,一般認為,如果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控制、支配和從屬的關係,並由一方指定工作場所、提供勞動工具或設備,限定工作時間,且所提供的勞動是另一方生產經營活動的組成部分的,可以認定為雙方系僱傭關係。反之,則應當認定為承攬關係。二、承攬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1、勞動合同的標的物是提供勞動,並按勞動的質量和時間給付報酬;承攬合同的標的物是完成一項工作,最後要提交勞動成果,並根據勞動成果給付報酬;2、勞動合同中的勞動者一般在對方組織管理下工作,而承攬合同中的承攬方一般獨立自主的進行工作;3、勞動合同中的勞動者對於非自身的過失所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責任,而承攬合同中的承攬方,在交付勞動成果以前,自己承擔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