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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攬和技術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一、加工承攬和技術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加工承攬和技術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1、管轄地的法院不同。承攬糾紛的管轄法院優先考慮合同明確約定的管轄法院,再考慮加工行為地法院,但買賣合同糾紛優先考慮實際履行地法院,再考慮合同約定的交貨地法院。綜上所述,承攬合同糾紛以加工行為地為主要管轄地,而買賣合同則主要以交貨地確定管轄地,合同的性質直接決定法院的管轄權。

2、舉證責任的分配方式不同。在承攬合同糾紛中,承攬人需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定作物的特殊性,並按要求完成了加工任務定作人則舉證證明其提供了技術資料,支付加工報酬或材料費用。而在買賣合同糾紛中,出賣人應舉證其已按要求交付了貨物,買受人則證明其已支付貨款。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除對自己主張的事實要提供相應的證據外,還要承擔因舉證不能或舉證不力的結果責任。故在承攬合同糾紛與買賣合同糾紛中,當事人承擔的結果責任也是不同的。承攬人如未及時完成工作成果,應承擔重作、修理等違約責任,而不承擔定作人據不接受工作成果的責任買賣合同糾紛中的出賣人如不及時提供貨物的,買受人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並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二、技術合同無效之後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技術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技術開發合同研究開發人、技術轉讓合同讓與人、技術許可合同許可人、技術諮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的受託人已經履行或者部分履行了約定的義務,並且造成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的過錯在對方的,對其已履行部分應當收取的研究開發經費、技術使用費、提供諮詢服務的報酬,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因對方原因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給其造成的損失。

技術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履行合同所完成新的技術成果或者在他人技術成果基礎上完成後續改進技術成果的權利歸屬和利益分享,當事人不能重新協議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由完成技術成果的一方享有。

在當代的社會,我們國家的合同類型是比較多的,尤其是涉及到經濟方面的一些合同,比如説有加工承攬合同,還有就是技術合同,但是兩者都是法律當中所規定,不同性質類型的種類,因此是存在着非常多的區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