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紀合同和承攬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一、行紀合同和承攬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承攬合同只是由承攬人完成一定的工作並向委託方交付其工作成果,其完成的工作和提交的工作成果是事實行為,而行紀合同的紀行人完成的一定的工作是屬於民事法律行為,僅涉及動產和有價證券的購銷、寄售,不涉及其餘。
行紀合同與承攬合同從實質上説,都是由合同的一方接受另一方的委託,為另一方提供服務,處理一定的事務,完成一定的工作量的合同。
二、民法典常見行紀合同包括哪些
1、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2、行紀人處理委託事務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負擔,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行紀人佔有委託物的,應當妥善保管委託物。
4、委託物交付給行紀人時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爛、變質的,經委託人同意,行紀人可以處分該物;不能與委託人及時取得聯繫的,行紀人可以合理處分。
5、行紀人低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應當經委託人同意;未經委託人同意,行紀人補償其差額的,該買賣對委託人發生效力。
6、行紀人賣出或者買入具有市場定價的商品,除委託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紀人自己可以作為買受人或者出賣人。行紀人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請求委託人支付報酬。
7、行紀人按照約定買入委託物,委託人應當及時受領。經行紀人催告,委託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的,行紀人依法可以提存委託物。委託物不能賣出或者委託人撤回出賣,經行紀人催告,委託人不取回或者不處分該物的,行紀人依法可以提存委託物。
8、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第三人不履行義務致使委託人受到損害的,行紀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行紀人與委託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9、行紀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託事務的,委託人應當向其支付相應的報酬。委託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行紀人對委託物享有留置權,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五十一條 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行紀合同和承攬合同既有相同點,也有不同點。相同點都是屬於需要為委託人進行提供服務,完成一定的工作,而不同點在於行紀合同是屬於法律行為,但是承攬合同只是屬於一種事實行為。這是兩者的最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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