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公司經營 > 經營管理

律師的“商業思維”應不應該有?

一、律師應當具有商業思維。對於這一點,雖然還有不少人有不同意見,但是現在越來越多的律師朋友能夠認同這一點了。

律師的“商業思維”應不應該有?

我理解,律師的商業思維可以從兩個方面看,一是律師律所的業務也屬於商業事務,其業務拓展、客户合作,價格收費、產品研發、服務呈現、客户維護等,都要具備商業思維。

二是律師律師事務所在對待客户的業務時,要運用商業思維去思考問題、處理問題。

二、長期以來,可能因為律師業務的涉法性質的緣故,很多律師羞於“言商”,不敢“言商”,不好意思承認律師業務的商業屬性,不敢宣稱自己的律師業務是一種商務活動。不少人這樣認為,律師是一個關乎公平正義的職業,如果談錢豈不是玷污了律師職業的神聖屬性?

其實,我覺得,在中國的律師制度恢復、允許律師收取律師服務費的時候,國家就在實質上承認了律師職業的“商務性”“商業性”。律師事務所需要用自己收取的律師服務費來維持自己的正常運轉,律師們需要用收取的律師服務費來發報酬養家餬口。

這個時候,你看律師是不是一個市場經濟中的一個主體?在市場經濟中,它是不是要遵守一定的商業規則?是不是要按照商業規則來行事?

也許有人會説,“律師還有社會責任啊?不能鑽到錢眼裏不講公平正義啊?”可是,我想説的是,誰説律師要按照自己的能力、水平、勞動量等各種因素來收取相當的費用,承認律師的商業屬性就是“鑽到錢眼裏”呢?律師難道不需要尊重價值規律嗎?誰説律師談不成律師費不提供服務,就是不講公平正義呢?因為律師提供法律服務也是要雙方協商一致才可以的啊,律師提供服務也需要講究成本與利潤的啊。

再説,看看律師們,在收取律師費的同時,也非常重視社會責任的承擔。提供法律服務的時候,要遵守比其他職業更多、更嚴格得多的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要完成法律規定的援助義務,完成法律規定的申訴控告代理,嚴格按照政府指導價辦理政府規定的業務,法治宣傳……這不都是在履行社會責任麼?

況且,律師業務中一部分的價格和收費,是被政府列入政府指導價的,例如刑事辯護、人身損害賠償、請求給付勞動報酬、撫養費、贍養費等的案件。

從政府對律師費的管理看,恰恰也可以看出律師業務的商業屬性,律師法律服務的收費價格中,除了政府指導價之外的的所有法律服務費,都是實“市場調節價”的。而市場調節價,就是由律師與客户協商確定服務費的收取。這種協商確定的收費方式,就是充分考慮律師業務的市場因素來確定的。

三、我們處在市場經濟中,而市場經濟最本質的特徵就是通過市場來配置社會資源。律師作為一種專業性、服務型的中介機構,它本身也是市場主體,它要參與社會資源的配置與分配。同時,它所能夠提供的服務,也屬於一種社會資源,它也要參與到整個社會的分工和交換中去。

律師作為市場的主體,它參與市場,它是“服務提供方”(賣方),自己的法律服務產品被客户購買。它自己還會成為“買方”,向社會的其他主體購買產品和服務,為了滿足自我生存的需求,也為了滿足再生產和發展的需求。

作為買方的時候,律師律師事務所從市場購得各種所需商品及服務,需要處理與賣方也就是商品與服務提供者的關係,這無疑要遵守市場規則,按市場規律行事。

作為服務提供方(賣方)時,就需要處理與購買方的關係,也就是與客户、準客户的關係,也需要處理與其他賣方的關係,也就是處理與其他律師之間的關係,也就是律師行業之間的競爭。而這顯然也需要遵守市場規則,按市場規律行事。

在現實中,人們,包括很多律師在內,往往會忽略了律師作為賣方時所具有的市場主體屬性,忽略了律師也是作為市場的要素之一參與市場資源配置,忽略了律師、律師的服務也應按照市場規律行事。

在我們提出收費並報出數額的時候,經常有客户會説,“劉律師,我們關係這麼好,這事就別收費了吧。”也有的人會説,“劉律師,我們都是這麼長期的合作關係了,這事就少收點費意思意思吧。”

有一次,在有位房地產老總又這樣講價的時候,我説:“葛總,你看看咱們關係這麼好,我們合作了那麼久,您150㎡的商品房,按100元一平方米賣給我一套吧。如果你能答應我的要求,我按照您説的一萬塊收律師代理費,沒問題。如果您能免費給我一套,我可以免費為您做法律顧問兩年。”葛總一愣,然後哈哈大笑,痛快地按照我提出的價格簽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