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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夫債”不用“妻還”?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只屬於其個人的債務,另一方無需承擔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什麼情況下“夫債”不用“妻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