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徵收人如何避免“被違建”,如何應對“以拆違促拆遷”
一、被徵收人如何避免“被違建”?如何應對“以拆違促拆遷”?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據此,被徵收房屋是否違建,有一套嚴格的依法認定步驟,且應在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房屋徵收決定下發前進行。
而“以拆違促拆遷”,就是將本不屬於違建的房屋主觀認為地認定為違建,進而以極低的補償打發被徵收人。
如何應對“以拆違促拆遷”,唐震東律師教被徵收人以下三招:
(一)確保自己的房屋證件齊全,沒有權證的,儘快申請。
(二)房屋是否違建,要作出認定,對認定結果不服,應當及時複議或者訴訟。
(三)對有關部門作出的責令限期拆除類文件及時進行應對,千萬不可超過六個月的起訴期限。
二、徵收中發現房屋“被違建”,你該怎麼辦?
1. 把握時間很重要
收到拆違通知或決定後,無需慌張、恐懼,亦不用猶豫,你應該立即針對拆遷方的拆違通知或決定提起行政複議(60日內)或者行政訴訟(6個月內)。尤其注意的是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超過法定期限將會對維權非常不利。權利不行使,過期作廢,這句法律格言廣大被徵收人需要謹記。
2. 限期拆違通知或決定作出後的違法點面面觀
(1)強拆之前的催告、告知義務
《行政強制法》第35、36、37、43條規定,行政機關在拆除“違建”前,應當事先催告(書面形式)被拆遷人履行義務,告知並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聽取其意見。而在實踐中,拆遷方較多隻知強拆,並不會履行法定程序,在其“拆違”過程中存在諸多的程序違法之處。捕捉這些違法點,對於被徵收人而言尤為重要。
(2)拆遷方夜間強拆、斷電、斷水
為達到其拆遷目的,拆遷方會選擇對被拆遷人斷水、斷電,夜裏組織不明身份人員對被拆遷人房屋進行破壞(如砸玻璃、卸門等)。在此提醒廣大被拆遷人,遇到上述情況時,一勿慌張,二要沉着應對,不可以暴制暴。三要儘可能地留存證據,以便為後期進行的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提供依據。
(3)拆遷方之強制拆除行為
限期拆違通知或決定期滿後,拆遷方會堂而皇之地對被拆遷人的房屋進行拆除,但依據《行政強制法》第44條之規定,在接到限期拆違通知或決定後,若被拆遷人及時提起了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在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期間,拆遷方是不能進行強制拆除的,如拆遷方貿然強拆,其強制拆除行為應被認定為嚴重違法。
我國《行政訴訟法》及其解釋規定,行政機關應對其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負舉證責任,行政機關舉證不能的應承擔敗訴的責任。限期拆除通知或決定進入訴訟程序後,若被告即拆遷方不能舉證證明其依法進行了立案、現場勘驗、現場拍照、製作平面位置圖等工作,不能證明其已告知相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並聽取了其意見,則拆遷方將可能面臨敗訴。
遇到不公平的事,要及時上訴,把握好時間是至關重要的,對法律要及時進行了解,以免錯過最佳解決時間,不懂得可以諮詢律師,法律是維護權益的最好的保障,要懂得運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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