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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一房兩賣怎麼辦

開發商一房兩賣怎麼辦
在一房二賣中,賣房人先後與不同兩個的買受人訂立合同後,對後面的買受人履行了合同義務,辦理了房產過户的登記手續的情形下,兩個房屋買賣合同均屬有效。但因成立在後的合同已經履行完畢,該合同中的買受人已實際取得房屋所有權。此時,前後兩個買受人享有的請求權性質是不同的:後買受人因其債權已得到滿足,已經是該房屋的權人,故其享有的是基於對該房屋所有權上產生的物權請求權。而前一個購房者只能主張開發商返還購房款、賠償損失,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不能主張購房合同繼續履行。出賣人將房屋售與前買受人並辦理了產權過户登記之後,又與後買受人成立就同一房屋為標的物的買賣合同。此時,由於房屋產權已經過户,出賣人已非房屋權人。也就是賣家出賣的並不是自己的房產,後一個合同仍有效,但不發生物權效力,由出賣人向買受人承擔不能轉移所有權的違約責任。在一房二賣中,二次買賣均未辦理過户登記的情形下,房屋所有權仍為出賣人享有,而二次買賣的買受人均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權。這種情況下兩個買賣合同不因先後而出現效力差異,實踐中要區別不同情況予以合理的處理。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