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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一房多賣的法律規定怎麼處理

開發商一房多賣法律規定主要是:

開發商一房多賣的法律規定怎麼處理

(1)有數個購買人的,在數個買受人中,已經辦理商品房產權過户登記手續的,可以優先於其他買受人取得該商品房的所有權。其他買受人可以以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而要求解除買賣合同並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2)如果數個買受人均未辦理登記手續的,以商品房買賣合同已經辦理備案登記的買受人優先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權;

(3)數個購買人既未辦理產權登記,又未辦理合同備案的,則誰佔有該商品房誰就可以優先取得該標的物的所有權;

(4)商品房尚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也無人先行事實佔有的,則以先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併經人民法院執行實現債權人的買受人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權;

(5)其他情況下,買受人均不能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權,涉訟商品房可以在作價後按比例向買受人清償違約債務。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第(二)項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