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糾紛中開發商延遲交房,購房人該怎麼辦
案情簡介
2012年元月,任先生看中了房山某小區的一套商品房,價值50餘萬元,當日便與北京市某開發商簽訂了房屋認購書,並交納了定金15萬元。兩日後,任先生與開發商簽訂了正式的《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合同約定2015年5月30日交付房屋。任先生於2012年2月向某銀行房山支行申請了住房按揭貸款。很快,銀行將任先生的貸款打入開發商賬户。 交房的日子,任先生滿懷欣喜地去收房,這時才發現還有工人在裏邊施工,入住似乎是遙遙無期的事。開發商以種種理由推遲交房日期,時間已經過去快半年了,任先生該如何維權?
辦案思路及心得
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將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給買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五百八十七條:“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第五百八十七條:“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本案中,任先生與開發商簽訂的認購書中約定了15萬的定金,因超過主合同20%,因此,可以主張10萬元的雙倍賠償;任先生選擇退房,開發商要退還全部房款,並承擔任先生貸款所產生的相關費用。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開發商給予任某10萬元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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