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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防止開發商一房多賣

怎樣防止開發商一房多賣
為了保證買受人對其所購房屋擁有依法受保護的所有權,我國《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了物權的“公示公信”原則,法律也規定,房屋所有權的取得應當以房屋產權登記為標準,登記的意思就是房屋過户。但在實際的商品房買賣過程中,由於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付款與辦理產權登記之間存在一定的時間差,一些不良開發商在此期間可能會一房多賣,最後也許只有出價最高的買受者得到了產權證,買受人的利益因此受到極大損害。
為防止這種情況的發生,《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條規定了預告登記制度,即買受人只要和開發商簽訂了預售買賣合同,即可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保證將來獲得對於不動產的所有權。預告登記,對保護買房人是非常有好處的,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開發商是把房子賣不掉的,這是從根源上杜絕了買房人遭受一房多賣的風險,大家一定要記得這項措施。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 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 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條  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的協議或者簽訂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預告登記後,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九十日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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