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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某某生產、銷售假藥罪一審刑事判決書‖大竹縣律師

 

楊某某生產、銷售假藥罪一審刑事判決書‖大竹縣律師

安徽省濉溪縣人民法院

2019)皖0621刑初208

公訴機關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安徽省濉溪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楊某某,男,漢族,1963810日出生於安徽省濉溪縣,公民身份號碼,高中文化,農民,户籍地濉溪縣,住濉溪縣。因涉嫌犯銷售假藥罪於201918日被濉溪縣公安局雙堆派出所傳喚到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7日經濉溪縣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當日被濉溪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42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被告某某大藥房,住所地濉溪縣。

訴訟代表人楊某,該藥房質量負責人。

訴訟記錄

濉溪縣人民檢察院以濉檢刑訴[2019]17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某犯銷售假藥罪,於20194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同時,該院以濉檢民公[201934062100008號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書,對被告人楊某某、某某大藥房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合併審理了本案。濉溪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傑出庭支持公訴,指派檢察員曹某出庭發表意見。被告人楊某某及濉溪縣法律援助中心接本院通知指派的辯護人王兆新、律師助理王俊民,某某大藥房的訴訟代表人楊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事實依據

濉溪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845月的一天,在濉溪縣雙堆集鎮三和街老某某大藥房,被告人楊某某從到店內推銷藥品的陌生人處購買美國悍馬、蟲草生精膠囊等藥品進行銷售。同年1113日,濉溪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對該藥房進行檢查,發現該藥房銷售的美國悍馬(一盒)、蟲草生精膠囊(三盒)等藥品,後經淮北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認定上述藥品以假藥論處。

為支持上述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出示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過、户籍信息、濉溪縣市場監督局現場檢查筆錄、濉溪縣市場監督局調查筆錄、檢驗報告、現場勘驗筆錄及照片、證人證言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證據。據此認為楊某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定,構成銷售假藥罪,請求依法判處。

被告人楊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無異議,自願認罪,其與某某大藥房已在市級以上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辯護人對指控的事實和罪名無異議,認為楊某某系自首、無違法犯罪前科,當庭認罪認罰,建議對其從其處罰。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安徽省濉溪縣人民檢察院訴稱:被告人楊某某及某某大藥房違反《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破壞了國家藥品經營管理規定,對可能購買該藥品患者的健康造成潛在危險,其行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故請求依法判令楊某某、某某大藥房在市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並當庭出示相關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等證據。

楊某某及某某大藥房訴訟代表人共同辯稱:其已在市級以上媒體上公開向公眾賠禮道歉。

經審理查明:201845月的一天,在濉溪縣雙堆集鎮三和街老某某大藥房,被告人楊某某從到店內推銷藥品的陌生人處購買美國悍馬、蟲草生精膠囊等藥品進行銷售。同年1113日,濉溪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對該藥房進行檢查,在該藥房櫃枱內發現銷售的美國悍馬(一盒)、蟲草生精膠囊(三盒)等藥品,後經淮北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認定,上述藥品以假藥論處。20181113日,濉溪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扣押美國悍馬一盒、蟲草生精膠囊三盒,並隨案移送至本院。

另查明:2019514日,楊某某、某某大藥房在淮北日報總第317期公開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上述事實,被告人楊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並有經庭審質證的公訴機關暨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書人當庭出示的案件移送函,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户籍信息,到案經過,前科情況核查證明,接受證據材料清單,隨案移送清單,關於美國悍馬蟲草生精膠囊產品定性的請示,淮北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美國悍馬等產品定性問題的批覆,產品定性結果告知書,現場檢查筆錄,扣押決定書及清單,營業執照,藥品經營許可證,淮北日報(總第317),現場勘驗筆錄、現場方位示意圖及現場照片,證人楊某的證言及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大竹縣律師   大竹律師  大竹刑事律師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明知是假藥仍予以銷售,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藥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楊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其主要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楊某某銷售的假藥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楊某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適用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可以宣告緩刑。辯護人關於楊某某系自首的辯護意見,與審理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採納。

楊某某的行為同時損害了不特定消費者的生命健康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濉溪縣人民檢察院作為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要求被告人楊某某、某某大藥房公開在媒體上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經查,濉溪縣人民檢察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是依據法律規定維護社會公益的一種方式,程序合法,請求得當有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一、二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五條第(七)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判決結果

一、被告人楊某某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扣押在案的美國悍馬一盒、蟲草生精膠囊三盒,依法予以沒收。

三、禁止被告人楊某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藥品購銷等相關活動。

四、責令被告人楊某某、某某大藥房通過公開媒體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致歉信已刊登在淮北日報總第317期)。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 判 長  魏言莉

人民陪審員  丁方芹

人民陪審員  楊李梅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劉肖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