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某開設賭場一審刑事判決
公訴機關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丁某某。
辯護人邵丹,上海昌申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閔檢訴刑訴(2015)15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開設賭場罪,於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沈慧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丁某某及其辯護人邵丹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自2013年11月起,被告人丁某某與他人結夥,在本市閔行區XX路XXX號開設遊戲機房,設置賭博遊戲機供他人賭博,並僱用李某某(已被判刑)等人分別負責經營管理及收銀、上分等活動。2014年3月4日,公安人員對上述地點依法進行檢查時,當場繳獲賭資人民幣3,900元、賭博遊戲機2台(其中六人位、八人位各1台)及賬簿。
2014年9月9日,被告人丁某某主動至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交代了上述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丁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蔡某某、陳某某、邵某某、王某某的證言及相關辨認筆錄,同案犯李某某的供述及辨認筆錄,上海市文化廣播影視管理局出具的遊戲機內容審核意見書,相關商鋪租賃合同、相關刑事判決書、刑滿釋放證明書,公安機關的當場檢查筆錄、扣押清單、工作情況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丁某某與他人結夥開設賭場,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且屬共同犯罪。被告人丁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繫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丁某某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辯護人以被告人系自首等為由,請求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採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丁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9日起至2015年4月8日止。罰金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如數繳納。)
二、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通過本院書面上訴的,應將上訴狀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審判員李斌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陳琦
-
鑑定人出庭作證申請書
某某司法鑑定所接受委託人俞某的委託,對其傷殘等級以及傷後三期作出司法鑑定。某某司法鑑定所於2014年12月17日出具某某司鑑所【2014】臨鑑字第1409號司法鑑定意見書。申請人對其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具體理由如下:1、鑑定標準適用錯誤導致傷殘等級評定偏高。本...
-
合同糾紛律師函
河南天坤律師事務所律師函(2015)天坤律函字第152號鄭州元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河南天坤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高志忠的委託,指派本律師就貴公司拖欠高志忠等人防水工程款、農民工工資及其它款項事宜致函如下:以自然人高志忠為首的工程隊先後承包了貴公司中原新城安...
-
分娩過程中胎兒死亡庭審代理詞
代理詞審判長、審判員:山東衡明律師事務所接受***的委託,指派我們作為***訴某市人民醫院醫療糾紛一案的代理人,接受委託後我們聽取了原告的陳述,查閲大量相關材料,進行了必要的調查,對案情有了細緻深入的瞭解,結合今天的庭審發表如下代理意見,供合議庭參考。一、關於舉...
-
股東會決議參考文本
根據《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上海有限公司臨時股東會會議於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五日在上海市信誠律師事務所會議室召開。本次會議由提議召開,股東會於會議召開15日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全體股東,應到會股東三人,實際到會股東三人,代表50萬股,佔100%股權。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