束某某招搖撞騙一審刑事判決
公訴機關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束某某。
辯護人羅侯、邵丹,上海昌申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閔檢訴刑訴(2014)262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束某某犯招搖撞騙罪,於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左黎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束某某及其辯護人邵丹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4年5月至6月間,被告人束某某冒充公安民警,謊稱能為被害人李某某等人開設遊戲機房疏通關係,並在本市閔行區XX路XXX號“XX酒店”停車場處,騙取李人民幣15,500元。
2014年8月29日,被告人束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並在到案後如實交代了上述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束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李某某的陳述,證人陸某某、劉某某、於某某的證言及相關辨認筆錄,公安機關的證明、工作情況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束某某為謀取非法利益,冒充人民警察進行詐騙,其行為已構成招搖撞騙罪,且應從重處罰。被告人束某某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辯護人以被告人系初犯、能認罪悔罪等為由,請求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採納。據此,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 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束某某犯招搖撞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9日起至2015年6月28日止。)
二、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通過本院書面上訴的,應將上訴狀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審判員李斌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陳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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