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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何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一案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長:

關於何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一案辯護詞

針對本案,就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何某某構成開設賭場罪不持異議,針對被告人的量刑提出以下五點辯論意見:

第一、被告人何某某系初犯,無犯罪前科,且此次犯罪也系他人邀約參加,犯罪情節較輕。

第二、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後,能如實供述所犯罪行,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和檢察院的辦案工作,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可以從輕處罰。

第三、被告人何某某因法律意識淡薄而觸犯刑法,到案後能充分認識到行為的危害性,且當庭自願認罪,悔罪態度較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指導意見》相關規定,可以從輕處罰。

第四、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後,其家屬於2014年11月20日積極退贓,使得何某某的犯罪後果能夠及時得以彌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指導意見》相關規定,可以從輕處罰。

第五、據潼南縣桂林街道辦井田社區居委會證實,何某某在該社區居住期間,表現一貫較好、鄰里關係和睦,對社區不具有重大不良影響。且在偵查階段和審查起訴階段的取保候審期間,嚴格遵守相關規定,積極配合辦案機關調查,足以證明其不具有社會危害性。

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為:被告人何某某犯罪情節較輕,在案發後,能如實供訴罪行,主動認罪悔罪、積極配合調查,並能積極退贓,其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較小,再犯的可能性很小。因此,辯護人懇請法院對被告人何某某從輕量刑,建議對其實行緩刑,給其改過自新的機會。

中欽(潼南)律師事務所

桂寶來 吳 毅

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