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關於夫妻離婚部分新規解讀
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民法典》不僅僅是將散亂的民商事法律法規彙編成典,並且在適用社會快速發展前提下,對大部分法律法規進行了修改、重訂,使之更具有操作性,是一項偉大的修法行為,體現了我國較高的立法水平。鑑於《民法典》體系較為龐大及筆者水平有限,僅就該法典中關於離婚等方面的新規定,包括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協議離婚設置冷靜期
“離婚冷靜期”條款在《民法典》第1077條明確規定,該新規定使協議離婚的流程變為“申請-30天冷靜-30天抉擇”,具體就是夫妻雙方就離婚協商一致,可以向任一方户籍所在地民政局遞交離婚申請,通常表現為雙方就孩子撫養(如果有)、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書面的離婚協議,到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民法典》實施以前,離婚登記這個流程,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系雙方真實意思,當場就可辦理。《民法典》實施後,首先會給雙方30日的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過了30日的冷靜期,雙方在30日的抉擇期內,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如果在該期限內未申請,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冷靜期加上抉擇期,其實相當於是給協議離婚的雙方60天的“反悔期”。
該條款的立法目的就是為減少輕率離婚、衝動離婚,維護家庭穩定,與“離婚自由”並不衝突。
二、夫妻一方隱瞞重大疾病,另一方可撤銷婚姻關係
一方婚前有隱瞞重大疾病的情況,另一方有權提出撤銷,恢復自由身,無過錯方可以要求損害賠償。既然是權利,另一方如果婚前知道可以選擇放棄撤銷。
三、夫妻共同財產範圍進一步明確
勞務報酬和投資收益被明確增加為夫妻共同財產。
四、明確夫妻共同債務範圍
簡單説,借款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而且不是夫妻共同決定,就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五、兩週歲以下子女由母親撫養為原則
修改了以往“哺乳期內的子女”,以母親撫養為原則的規定,使其更具有操作性。
六、訴訟離婚實現“想離就能離”
《民法典》新增一款“應准予離婚”的情形,即第一次向法院起訴判決不離後,第二次起訴時,雙方分居滿一年,法院應判決准予離婚。
綜上,《民法典》的部分涉及離婚的新規定相應的給實務操作帶來了很多變化,給律師辦理案件既帶來了挑戰,也帶來了機遇,法律條款更具有可操作性更能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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