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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他人承租的單位公房 後房屋改革,己方出資購買 賣方主張無效案例

(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購買他人承租的單位公房,後房屋改革,己方出資購買,賣方主張無效案例

原告訴稱

林某紅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被告協助原告將北京市西城區A室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至原告名下。

事實和理由:2004年12月1日,原告與被告簽訂《房屋居住權轉讓協議》,約定“甲方(被告)將位於北京市宣武區(現西城區)A室(現房產登記為:A室)房屋轉讓給乙方(原告),轉讓價格為14萬元”。又約定“房款全部付清後,甲方將在其名下的《房屋租賃合同書》交與乙方,並在乙方的使用過程中,有義務協助乙方辦理遇到的相關手續問題。乙方擁有此套房屋的永久使用權。”合同簽訂後,原告支付被告購房款14萬元,被告將該房屋的《公有住房租賃合同》交付給原告,原告搬至該房屋一直居住至今。

2010年,被告通知原告該房屋可以成本價購買,且被告同意協助原告辦理購買房屋及過户的相關手續。原告又支付143907元購房款,將該房屋辦理了產權證,房屋產權登記在被告名下,房屋購買的全部手續均是原告辦理,所有費用均是原告支付,且原告領取了《房屋所有權證》。為辦理房屋過户手續,原告又支付被告5萬元。被告以怕單位同事知道等理由,拖延辦理,至今尚未辦理房屋過户。

原告認為,雙方簽訂的合同雖然名稱為《房屋居住權轉讓協議》,但由於當時該房屋是公租房,實質是房屋買賣合同,且合同中約定被告有義務協助原告辦理遇到的相關手續問題。其次,原告為購買該房屋除支付原告14萬元外,另外支付成本價購房款143907元,後又支付被告5萬元,被告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協助原告辦理房屋過户的相關手續。請求貴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被告辯稱

周某芝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我們認為該協議為無效,原告應當將房屋返還給我們,原告支付的費用只是使用至今的使用費,使用費不用返還。

周某芝向本院提出反訴請求:1.請求法院判令《房屋居住權轉讓協議》無效;2.請求法院判令被反訴人騰退西城區A室3.請求法院判令被反訴人支付房屋佔用費至實際交付房屋之日止;4.本案所有訴訟費用由被反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反訴人原系北京某單位職工,於2002年與單位簽訂承租合同,承租北京市西城區A室,該房屋原性質為單位自建自管公房,產權人為反訴人所在單位系統,後經政策調整,2010年7月,該公房由反訴人買斷,將房屋產權變更至反訴人名下,該房屋現由北京C公司進行物業管理。依據政策規定,該公房在買斷前不得通過買賣或變相買賣的形式變更承租權,只能嚴格按照相關公房管理規定予以變更。

2004年12月雙方雖然簽訂《房屋居住權轉讓協議》,但是該協議違反國家法律強行規定,應屬無效協議。並且雙方未就該房屋另行達成任何協議。基於上述事實與理由,故反訴至貴院,請求判如所請。

林某紅辯稱,請求駁回被告的反訴請求,具體理由如下:第一,雙方簽訂的房屋居住權轉讓協議未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該協議內容系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答辯人已支付房款14萬元,且一直在此居住,協議內容合法有效;

第二,反訴人無權要求答辯人騰退房屋,無權要求答辯人支付房屋佔用費,該房屋系答辯人支付反訴人14萬元購買且答辯人又向北京某單位支付購房款143907元,另外向反訴人支付5萬元,該房屋系答辯人購買,反訴人無權要求答辯人騰退該房屋。綜上,請求法院駁回反訴人的全部反訴請求。

陳某旭述稱,同意周某芝的意見。

 

法院查明

周某芝陳某旭系夫妻關係。

2001年7月26日,周某芝與其單位簽訂《公有住宅租賃合同》,周某芝承租了北京市宣武區(現西城區)A室房屋。

2004年12月1日,周某芝(甲方)與林某紅(乙方)簽訂《房屋居住權轉讓協議》,約定:甲方同意將位於北京市宣武區A室的使用權轉讓給乙方,雙方同意的轉讓價格為人民幣14萬元,在房款全部付清後,甲方將在周某芝名下的《房屋租賃合同書》交與乙方,並在乙方的使用過程中,有義務協助乙方辦理遇到的相關手續問題,即日起,乙方負責有關房屋的所有費用,同時不得要求甲方辦理房屋使用權的過户手續。經雙方同意簽字本協議生效後,乙方將擁有此套房屋的永久使用權。

《房屋居住權轉讓協議》簽訂後,林某紅周某芝支付14萬元,周某芝將案涉房屋的《公有住宅租賃合同》原件交給林某紅,並將案涉房屋交付給林某紅居住使用至今。

2010年,案涉房屋可以成本價購買產權,周某芝告知了林某紅,並要求林某紅支付購房所需的款項。

2010年5月24日,林某紅周某芝的名義向北京某單位支付房款143907元。

2010年7月1日,北京市某單位(甲方)與周某芝(乙方)簽訂《成本價出售自管公有住宅樓房協議書》,約定:甲方將案涉房屋以成本價出售給乙方,實際售價合計143907元。

2010年12月13日,案涉房屋所有權登記至周某芝名下。周某芝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後將原件交給了林某紅

2016年12月26日,林某紅周某芝轉賬支付50000元。審理中,林某紅主張因為購買案涉房屋使用了周某芝的工齡,該款項是雙方協商後,其支付給周某芝的工齡補償款。周某芝主張林某紅當時確實説該款項是工齡補償款,但是與工齡補償款的金額並不一致。

審理中,周某芝主張《房屋居住權轉讓協議》違反了《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規定》的相關規定,應屬無效。

 

裁判結果

一、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周某芝協助將北京市西城區A室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至林某紅名下;

二、駁回周某芝的反訴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2004年雙方簽訂《房屋居住權轉讓協議》時,案涉房屋為單位公房,周某芝林某紅未經產權單位同意簽訂該協議,確實存在不當之處,但該協議並不存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形,亦不存在其他合同無效的情形,而且2010年房屋產權已登記至周某芝名下,現周某芝主張《房屋居住權轉讓協議》無效的反訴請求,於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房屋居住權轉讓協議》約定的是轉讓永久使用權,在協議履行過程中,產權單位以成本價出售案涉房屋,周某芝要求林某紅支付了全部購房款項,並且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後將原件交給了林某紅,之後房屋仍一直由林某紅居住使用,雙方之間形成了事實上的借名買房合同關係,該合同關係合法有效,雙方應當依約履行。因此,林某紅要求周某芝協助辦理案涉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訴訟請求,具有合同及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周某芝要求林某紅騰退房屋並支付房屋佔用費的反訴請求,於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