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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承包後的勞動關係如何處理?

企業承包後的勞動關係如何處理?

關於企業承包後的勞動關係,這裏存在着兩種情況,一是內部承包人所僱用的人員與企業是否構成勞動關係,二是承包企業業務後的員工與公司是否還存在勞動關係。相信大家在生活中也會遇到這兩類的問題,那麼,接下來針對這兩個問題,小編將為您依次講解。

一、職工內部承包所招用的人員,是否與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首先,從內部承包的性質來看,內部承包是企業的一種管理手段,內部承包人在承包範圍內招用人員,其代表的是公司,最後的後果也由公司承擔,可以視為職務行為。因而,內部承包實際是公司賦予內部承包人具有包括招聘人員在內的一種職務授權。另外,從勞動關係成立的構成要件來看,《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綜上,對於內部承包招用的人員與公司之間是存在勞動關係的,內部承包不能免除公司的用工責任,公司應依法履行勞動用工過程中的各項義務,如簽訂勞動合同、辦理社會保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等。

二、承包公司業務的員工與公司是否還存在勞動關係?

首先,我們從勞動關係的本質屬性來看,由於勞動關係存在着從屬性,勞動者實際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併為其提供勞動,獲取相應的勞動報酬,就應認定為勞動關係。為了解開人們對此的多種看法,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中明確,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其次,公司以承包方式將公司業務承包給在職員工,其實質是企業內部承包用工的一種方式,關於這種用工方式的受理問題,原勞動部辦公廳勞辦發[1993]224號“關於履行企業內部承包責任合同的爭議是否受理的覆函”中明確:“企業實行內部責任制後與職工簽訂的承包合同與勞動合同有很大差別,一般不屬於勞動合同,因此在工作中應防止用承包合同代替勞動合同的傾向。但是,如果承包合同中包含有工資福利等應在勞動合同中規定的勞動權利義務方面的內容,則該合同帶有勞動合同的某些屬性。職工與企業因執行承包合同中有關勞動權利義務方面的規定發生的爭議,屬於勞動爭議。”

以上就是關於企業承包後的勞動關係的所有內容。總而言之,職工內部承包所招用的人員,與公司存在勞動關係,同時對於承包公司業務的員工,與企業之間仍然是存在勞動關係的,不過,這裏也要提醒大家注意,承包合同與勞動合同存在着很多差異,要警惕企業以承包合同代替勞動合同的方式損害自己的利益。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標籤:企業承包 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