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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勞動關係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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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勞動關係處理方式

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而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法律關係。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而勞動關係的認定其實是一個大課題,不僅涉及到如何根據構成要件對當事人之間是否成立勞動關係作出認定,還涉及到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等其他用工關係以及承攬關係等其他法律關係的比較和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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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勞動關係的處理方式有哪些呢?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自始未簽訂勞動合同而形成的事實勞動關係。
第一,雙方同意維持勞動關係的,勞動關係的處理其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者協商補籤勞動合同,補辦相關手續。《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這裏的“應當”指的是“必須”的意思。
第二,一方不同意維持勞動關係的,如屬於勞動者不願簽訂勞動合同,勞動關係應予解除,用人單位可以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由於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簽訂勞動合同所形成的事實勞動關係,被視為勞動合同關係,如果發生依法解除的情形,並且具備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法定條件,用人單位就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三,用人單位或勞動者不具備簽訂勞動合同條件的,事實勞動關係應予解除,建議有關部門予以查處。由於用人單位原因形成事實勞動關係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由用人單位給予勞動者相應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