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企業的勞動關係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我們知道,生活中有些公司的規模不是很大,但是到了一定的時期,會需要大量的勞動力。這個時候他們就會找到相關的企業把項目外包出去。那麼對於這種現象承包企業的勞動關係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接下來就讓我們一起去了解了解吧。
一、企業實行內部承包經營應注意的兩個問題
(一)企業與員工既簽訂勞動合同又簽訂內部承包協議,發生爭議後企業僅以雙方系內部承包關係為由主張勞動合同無效或者不存在勞動關係,並據此認為企業不再承擔用工責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勞動合同法》第26條對勞動合同無效情形作了明確規定,企業實行內部承包經營並不能否定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法院經審查認為勞動合同簽訂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勞動合同即合法有效,對雙方具有拘束力,企業與員工都應依照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
(二)內部承包約定的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條件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不發生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
《勞動合同法》第四章對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的條件進行了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法》第87條還規定了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或者恢復勞動關係的法律後果,可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必須具備法定理由。承包協議中另行創設的勞動合同解除條件無效,用人單位據此解除勞動合同的系違法解除。
二、司法審判中勞動關係的認定標準
(一)勞動關係認定的實質性審查
根據2005年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以下簡稱《通知》)第一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可見,勞動關係認定必當考慮的要素包括主體資格、從屬性以及工作內容,並且以客觀存在的用工事實為審查路徑。《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 “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進一步明確了勞動關係是以用工事實為基礎或本質特徵的法律關係,用工事實的體現和內涵即《通知》第一條關於主體資格、從屬性、工作內容的詮釋。
(二)勞動關係認定的證據審查及舉證責任分配
根據《通知》第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4、考勤記錄;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其中,1、3、4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舉證責任分配上,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證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的舉證責任主要在勞動者一方,勞動者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遵守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受用人單位勞動管理、從事的是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給付勞動報酬等事實。用人單位主張勞動關係不成立的,應當提供反證。在勞動者證明以上事實後,用人單位必須證明工資的具體數額、是否繳納了社會保險、勞動者具體工作時間、雙方是否簽訂了勞動合同、入職登記表等能夠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證據。
(三)內部承包關係未改變用工的事實
內部承包是指企業作為發包方與其內部的生產職能部門、分支機構、職工之間為實現一定的經濟目的,就特定的生產資料及相關的經營管理權達成的雙方權利義務的約定。內部承包主要具有以下特徵:1、承包人是企業的內部成員,雙方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2、承包方遵守企業的規章制度;3、承包人承包經營的資產為企業所有;4、承包人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企業經營機制的轉變,並未改變雙方之間的勞動關係,也未改變承包者的勞動者身份。
以上內容就是承包企業的勞動關係需要注意的問題。其實通過閲讀完整篇文章,我們不難知道,承包分為內包和外包。所以當然要注意的事項也是有所區別的。但是總的來説就是要注意勞動合同的簽訂,對於一些條款必須要是比較清晰明瞭的。
-
辭職補償金計算方法和是否能免税
律師解答:能。律師解析:若勞動者因自己原因辭職的,用人單位不支付補償金;若用人單位違法辭退勞動者的,按二倍經濟補償標準進行賠償;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税。法律依據:《財政部、税務總...
-
童工被發現怎麼解決
律師解析:童工是指未滿16週歲的勞動者。《勞動法》第94條和《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十一條中規定,單位擅自使用童工屬於違法行為,需要承擔如下法律責任:(一)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有勞動保障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等。(二)用人單位使用...
-
關於孕婦的勞動法規定有什麼
律師解析:關於孕婦的勞動法規定:除雙方協商一致或者孕婦具有重大過錯的情形外,單位不能主動辭退孕婦;單位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週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以及不得安排其加班或者從事夜班勞動等。法律...
-
辭職證明是走那天給嗎
律師解答:辭職證明是走那天給的。律師解析:辭職證明是走那天給的。辭職證明你是在公司的最後一天,辦理好了所有的手續了,準備走人的時候給你打印出來蓋章的,拿到這個就等於你已經不是公司的員工了,直接就可以走人了,所以是最後的時間裏面給你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