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合同後勞動關係如何處理?
很多在職人員都知道,勞動關係的可以通過勞動合同或者是一系列的事實來建立,同時建立的勞動關係也可以解除,勞動關係終止就是常見的一種解除勞動關係的方式,但是不是説終止勞動合同之後勞動關係就解除了,用人單位還有一些工作需要做,那麼用人單位應該在終止合同後勞動關係如何處理?
一、勞動合同的規定
1、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1項(勞動合同期滿)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1)即在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以低於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要求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2)如果在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時,則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2、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終止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3、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終止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終止合同後勞動關係的處理
1、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用人單位應當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並且結清工資。
2、《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勞動合同僅僅只是勞動關係的載體的一種,對於單位在終止合同後勞動關係如何處理?我國的勞動合同法有詳細的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之後,應該在規定的時間也就是十五日內,對勞動者檔案以及社保關係的辦理轉移,需要經濟補償的應該進行補償,而且按照規定,勞動合同的文本解除或者是終止都需要進行備案保存兩年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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