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終止後的爭議如何處理?
一般的職員與企業單位之間簽訂的勞動合同都是有期限的,勞動糾紛一般發生在勞動關係的存續期間,但是也不排除在勞動關係結束之後,與企業單位發生爭議的情形,對於勞動者來説,若在勞動關係終止後的爭議如何處理呢?
一、勞動關係終止後的爭議如何處理?
事實上,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後,用人單位還需要履行一定的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二、解除勞動關係社保怎麼處理
1、解除勞動關係人員應憑《養老保險關係接續卡》和《失業證》(或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及時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接續手續,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報繳納手續。
2、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後須跨統籌地區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人員,另須按有關規定辦理基本養老保險轉移手續。
3、解除勞動關係人員失業期間中斷基本養老保險繳費的,中斷期間不計繳費年限,原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户封存,繼續計息。重新就業後應繼續繳費,前後繳費年限及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户儲存分別合併計算。
4、失業職工或下崗轉失業職工,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不繳納醫療保險費、不享受醫療保險待遇、不計算繳費年限。領取完失業救濟金後,應按靈活就業人員參加醫療保險的辦法按時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才能享受醫療保險待遇、計算繳費年限。
勞動者若能提供相關的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沒有履行既定的義務,就可以提出希望得到救濟的請求,一般來説,勞動合同在勞動關係終止之後,雖然會立即失去法律效力,但是若發生糾紛之後,也可以此為依據,提出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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