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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XX公司與王XX勞動爭議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原告天津市XX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區順義道北南倉道南XX)。

天津市XX公司與王XX勞動爭議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法定代表人李XX,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張X,原告公司員工。(特別授權)

委託代理人周傳豹,天津XX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王XX。

原告天津市XX公司與被告王XX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於2015年6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張XX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天津市XX公司委託代理人張X、周傳豹,被告王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天津市XX公司訴稱,原、被告2014年4、5月份建立勞動關係,雙方簽訂勞動合同期限為2014年5月20日至2015年5月19日止。被告工作崗位為司機。原告為被告繳納社會保險。2014年10月16日,被告發生工傷,出工傷前被告每月基本工資為2500元,另外每月還有1200元加班費,以及70元餐補。原告對被告停工留薪期到2015年4月16日表示認可,不認可延長停工留薪期至2015年6月16日。原告已支付被告2015年1月工資2500元。原告認為被告2015年1、2月工資差額應當為2500元,仲裁裁決確認數額有誤。綜上,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1、不支付被告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停工留薪期的工資差額10500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原告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交的證據有:1、仲裁裁決書;2、勞動合同書;3、社保繳費人員登記變動名冊;4、被告領取工資情況;5、工資彙總表。

被告王XX辯稱,原、被告於2014年2月27日建立勞動關係,雙方簽訂一年期限勞動合同。被告工作崗位為大貨司機。被告工資開始每月6000元,後因工作忙,原告每月給被告工資6500元,以現金形式支付,領工資時簽字,但簽字的單據上沒有標註具體工資金額。2014年10月16日,被告在工作中受傷,被告傷情被認定為工傷。停工留薪期為2014年10月16日至2015年6月16日。原告已經發放被告2015年1月份部分工資2500元。被告傷情尚未進行傷殘等級鑑定。綜上,被告認可仲裁裁決內容。

被告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交的證據有:1、認定工傷決定書、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確認通知、延長停工留薪期鑑定結論書兩份;2、仲裁裁決書;3、通知書。

經審理查明,原告單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原、被告建立勞動關係,雙方簽訂勞動合同期限為2014年5月20日至2015年5月19日止。被告工作崗位為司機。原告為被告繳納社會保險。被告工資原告以現金形式發放。2014年10月16日,被告在工作中受傷,經認定為工傷。天津市北辰區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被告停工留薪期為2014年10月16日至2015年6月16日止。原告已經發放被告2015年1月份工資2500元。

再查,2015年3月17日,被告作為申請人向天津市北辰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裁決被申請人天津市XX公司:支付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之間的工資差額。2015年5月24日,天津市北辰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北勞仲裁字(2015)第0106號仲裁裁決書,裁定:被申請人自收到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申請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停工留薪期的工資差額共計10500元。被申請人不服該裁決書,向本院提起訴訟。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當庭陳述、勞動合同書、仲裁裁決書等證據所證明。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的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關於原、被告訴爭焦點問題,即原告主張不支付被告2015年1、2月停工留薪期工資差額10500元一項,原告主張被告工傷前月工資為2500元,原告已支付被告2015年1月工資2500元,現僅應再支付被告2015年2月停工留薪期工資2500元。被告辯稱其工傷前月工資為6500元,原告應以6500元為基數支付其2015年1、2月停工留薪期工資差額。本院認為,原告提供證據由被告簽字的工資條未載明被告每月具體工資數額,原告提供證據工資彙總表載明被告工傷前月工資應發金額為3770元,故本院確認以此為基數計算被告停工留薪期工資數額,被告未能就其工傷前月工資為6500元提供相應證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綜上,原告應支付被告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停工留薪期工資差額共計5040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天津市XX公司支付被告王XX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停工留薪期工資差額共計5040元;

二、駁回原告天津市XX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給付款項在本判決書生效後五日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元,由原告擔負。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張XX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書記員王XX

附:本裁判文書所依據法律規定的具體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六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為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