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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繳納時間以合同約定時間為準是否符合規定?

在當今這個社會,大家都知道,土地的使用權並不是始終屬於一個人的,他是可以進行流轉的,也就是可以將屬於自己的土地使用權轉讓給他人。在得到土地使用權之後,還需要繳納土地使用税,那麼,土地使用税繳納時間以合同約定時間為準是否符合我國法律規定?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這個問題。

土地使用税繳納時間以合同約定時間為準是否符合規定?

一、土地使用税繳納時間以合同約定時間為準是否符合我國法律規定?

税務分析: 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税[2006]186號)的規定,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而該企業從取得土地使用證的日期開始計算繳納土地使用税,且其取得土地使用證的日期遲於合同約定的土地交付日,故形成少繳土地使用税。

二、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變更登記應提供以下資料:

土地使用證户主可以進行變更,但是不能隨意進行變更,變更需要經過一定的程序準備相應的材料,這種説辭是不正確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條,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築物、構築物等附着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變更,自變更登記之日起生效。依法改變土地用途的,必須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變更登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並憑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權證書。

土地登記申請書、《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成都市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複印件(驗原件)、身份證雙面複印件(第二代雙面複印)驗原件,特殊情況附書面説明。

(一)因房屋買賣發生的個人《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還應提供“關於辦理土地登記的函”(成都市土地礦權交易中心出具);

(二)因房屋買賣發生的單位《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變更登記還應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交易審查表”(成都市國土資源局出具),同時提供法人身份證明,土地登記委託書、法人身份證複印件,受託人身份證複印件(驗原件)、企業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複印件。(上述材料中的複印件須加蓋申報單位的公章證明原件與複印件一致;)

(三)因繼承、贈與發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還應提供:《公證書》(原件)。

(四)因離婚發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還應提供:離婚證明或法院裁決書複印件(驗原件);

(五)因地址變更發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還應提供:變更地派出所出具的地址變更證明原件。

如果在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合同中約定了相關的時間,可以按照約定的時間進行繳納,如果在合同中沒有明確的約定,就以交付的第二個月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税。如果大家對於這個問題還有什麼不明白的地方,小編建議最好找一個專業的律師進行詳細的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