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住樓土地使用税的納税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一、商住樓土地使用税的納税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1、商住樓的土地使用税的納税時間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自己確定的,根據201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第三次修訂的內容,第八條: 土地使用税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2、各地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申報納税期限的,應當提前上報税務總局網絡安全和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3、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約定交付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按《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的此條規定,結合你單位的情況,應該從09年12月起開始申報納税);城鎮土地使用税以納税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土地面積計量標準為每平方米。
4、納税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按下列辦法確定:
(1)由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量土地面積的,以測定的面積為準。
(2)尚未組織測量,但納税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定的土地面積為準。
(3)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税人申報土地面積,據以納税,待核發土地使用證以後再作調整。
二、土地使用税如何計算?
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税(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税)的納税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户以及其他個人。
土地使用税以納税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依照規定税額計算徵收。
前款土地佔用面積的組織測量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額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税額幅度內,根據市政建設狀況、經濟繁榮程度等條件,確定所轄地區的適用税額幅度。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將本地區土地劃分為若干等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税額幅度內,制定相應的適用税額標準,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經濟落後地區土地使用税的適用税額標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本條例第四條規定最低税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土地使用税的適用税額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經財政部批准。
開發商在修建商住樓的時候肯定要先批地,基本上和國土部門簽了出讓合同以後的下個月開始就得交土地使用税了,具體的申報時間最好還是到本地的税務機關去詳細的查詢清楚,因為一旦逾期申報還會產生額外的滯納金,這無異於又加重了開發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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