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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期間土地使用税是否繳納?

破產企業在破產重整期間是否享受及如何享受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税收優惠政策不明確,對於破產重整期間,房產税及城鎮土地使用税是否需要徵收及如何徵收,各地税務機關執行口徑不一。

重整期間土地使用税是否繳納?

根據《房產税暫行條例》第六條:“納税人納税確有困難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定期減徵或者免徵房產税。”根據《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第七條:“除本條例第六條規定外,納税人繳納土地使用税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機關審核後,報國家税務局批准。”

從上述兩個條例可知,納税人存在納税困難的,可以享受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減免税的税收優惠政策。對於進入破產程序的企業來説,納税困難是不爭的事實,理應享受減免税的優惠政策。但是浙江省地方税務局公告2014年第18號公告列舉的四種納税困難企業中未包括進入破產程序的企業。故部分地方税務局根據該政策不給予破產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税減免税的税收優惠政策,且對於房產税減免額度和方法各地又不一致,有的給予全免,有的給予部分減免,有的實行先徵後退,有的直接免予申報等。

因上述政策的不明確導致:增大破產管理人履職難度和執業風險。對於進入破產程序後,上述兩税到底該不該申報,申報了以後該不該繳納,繳納了以後能不能退回均存在不確定因素。如果申報繳納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但是因各種原因應退卻無法退回的,該些税款而造成的損失由誰承擔?如果不申報繳納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管理人是否承擔失職的責任?大部分生產性的破產企業都擁有廠房土地,而破產程序一般耗時較長,少則半年,多則幾年。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分別以房地產價值、土地使用權面積作為計税依據,均是按年徵收,分期繳納,破產重整期間如正常計繳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對於重整方是個巨大的包袱。

為加快推進破產案件進度,降低因破產引起的社會矛盾,針對上述問題,建議省政府、省財政廳、省地税局根據《房產税暫行條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法規精神,出具操作指導意見,明確破產企業在破產重整期間免予繳納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

綜上所訴,由於企業破產重整期間比較特殊,以及目前國家税收政策對此情形在制度設計上考慮不佳,再加之各地税務機關的規定都不同,當事人需要具體到當地税務機關進行諮詢或者瀏覽官網查詢相關規定。因此,國家相關部門應該不斷完善重整期間土地使用税政策,對破產重整企業適當定期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