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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個人繳納時間是何時?

一、土地使用税個人繳納時間是何時?

土地使用税個人繳納時間是何時?

土地使用税個人繳納時間是每年的十二月份,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約定交付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納税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按下列辦法確定:

(1)由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量土地面積的,以測定的面積為準。

(2)尚未組織測量,但納税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定的土地面積為準。

(3)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税人申報土地面積,據以納税,待核發土地使用證以後再作調整。

二、城鎮土地使用税多久交一次

(一)土地使用税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新徵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

1、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税;

2、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税

(二)土地使用税以納税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依照規定税額計算徵收。

前款土地佔用面積的組織測量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額如下: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三)土地使用税是國家對擁有土地使用權(不論以劃撥、出讓、買賣等方式)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税。土地使用税只在縣以上城市開徵,非開徵地區城鎮使用土地則不徵税。只要符合應税條件的單位和個人都應該繳納土地使用税。

對於商鋪、公司等企業等單位的用地,都是需要由公司的代表作,在每年的年底,到當地指定的單位繳納的,但是對於購買,或者是租賃房屋的行為,是需要由民事主體個人繳納税額的,不少人並不熟悉司法知識,故而建議留意納税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