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建築物土地使用税的徵收依據是什麼
一、地下建築物土地使用税的徵收依據是什麼?
據《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四條的規定,對在城鎮土地使用税徵税範圍內單獨建造的地下建築用地,按規定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權證的,按土地使用權證確認的土地面積計算應徵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權證或地下土地使用權證上未標明土地面積的,按地下建築垂直投影面積計算應徵税款。
對上述地下建築用地暫按應徵税款的50%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因此,若屬於單獨建造的地下建築物,單獨立項,且取得土地使用證,可按上述文件規定暫按應徵税款的50%計徵土地使用税;若屬於沒有單獨立項,且與地上建築物為一體,則與地上建築物一併應按照實際佔用面積繳納土地使用税。
城鎮土地使用税採用定額税率,即採用有幅度的差別税額,按大、中、小城市和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分別規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應納税額。具體標準如下: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二、哪些情況下免徵土地使用税?
1、按照《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和(88)國税地字第015號等文件的規定,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用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用地以土地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文件為依據確定;具體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局在規定的期限內自行確定。
2、企業辦的學校、醫院、託兒所、幼兒園,其用地能與企業其他用地明確區分的,可以比照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事業單位自用的土地,免徵土地使用税。
3、按照規定,對於企業徵用耕地,凡是已經繳納了耕地佔用税的,從批准徵用之日起滿一年後開始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但是徵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繳納耕地佔用税的應從批准之次月起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
對於地下土地使用權人來説,基本上只要確認了當地政府規定的土地使用税的徵收標準以後就能計算出應納税額。至於相應的計算面積主要還是以土地使用權證上標註的面積為準的,説到地下建築,大家可能會第一時間想到地下停車庫,開發商一般都把停車庫的土地使用税的這部分支出,算入到停車位的費用當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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