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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使用的土地是否要交土地使用税,徵收標準是什麼?

土地使用權擁有之後我們就需要對土地負責,就需要按照國家規定定期繳納土地使用税,不過當前對於土地使用税繳納方面其實有很多我們都不懂的地方,對於土地使用權擁有之後很多人都認為土地使用税不使用土地就不需要繳納,也有人認為還需要繳納,那具體來説未使用的土地是否要交土地使用税呢?

未使用的土地是否要交土地使用税,徵收標準是什麼?

一、未使用的土地是否要交土地使用税

根據《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 》第九條規定:新徵用的土地,按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

(一)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一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税;

(二)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税。原國家税務局(88)國税地字第015號第六點規定:納税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税人據實申報土地面積。由此可見,納税人擁有的土地,不管使用與否,都應當申報繳納土地使用税。

二、土地使用税徵收標準

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積為課税對象,向土地使用人課徵,屬於以有償佔用為特點的行為税類型。土地使用税只在縣以上城市開徵,非開徵地區城鎮使用土地則不徵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採用定額税率,即採用有幅度的差別税額,按大、中、小城市和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分別規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應納税額。具體標準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門登記在冊的非農業正式户口人數為依據,按照國務院頒佈的《城市規劃條例》中規定的標準劃分。人口在50萬以上者為大城市;人口在20萬至50萬之間者為中等城市;人口在20萬以下者為小城市。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市政建設情況和經濟繁榮程度在規定税額幅度內,確定所轄地區的適用税額幅度。經濟落後地區,土地使用税的適用税額標準可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上述規定最低税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的適用税額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財政部批准。

土地使用税的繳納和土地的使用沒有多大的聯繫,不管是不是使用都需要繳納土地使用税,這是我們需要明確瞭解的土地使用税內容,所以未使用的土地是否要交土地使用税這樣的問題是沒有懸念的,當然土地是需要繳納土地使用税的類型才需要繳納土地使用税。在獲得土地使用權之後如果無法對土地進行使用的話,可以選擇租賃出去,可以協商租用人繳納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