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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未使用的土地是否徵收土地使用税

以前從來就沒有被使用過的土地肯定是地理位置比較偏或者直接就是荒地的,企業使用這種土地前期付出的投資成本雖然説相對比較大,但是,有些企業也知道土地使用税方面肯定有一定的優惠政策,但就是不確定未使用的土地是否徵收土地使用税?實際上沒使用過的土地不是不交税,而是可以在一定時間內免税。

在我國未使用的土地是否徵收土地使用税

一、在我國未使用的土地是否徵收土地使用税?

使用荒地的仍然需要交土地使用税。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發佈的通知規定:“對已按規定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税的企業範圍內荒山、林地、湖泊等佔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應納税額減半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

根據《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 》第九條規定:新徵用的土地,按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

(一)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一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税;

(二)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税。原國家税務局(88)國税地字第015號第六點規定:納税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税人據實申報土地面積。由此可見,納税人擁有的土地,不管使用與否,都應當申報繳納土地使用税。

二、政策內容

(一)“企業搬遷後,其原有場地和新場地都使用的,均應照章徵收土地使用税;原有場地不使用的,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局審批,可暫免徵收土地使用税。”“對企業範圍內的荒山、林地、湖泊等佔地,尚未利用的,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局審批,可暫免徵收土地使用税。”

(二)“對國家税務局關於印發《關於土地使用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89]國税地字第140號)中第十條關於企業搬遷後原場地不使用的、第十二條關於企業範圍內的荒山等佔地尚未利用的,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局審批,可暫免徵收土地使用税的規定作適當修改,取消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局審批的內容。”

(三)“搬遷後原場地不使用的企業,原場地自搬遷完畢、停止使用之次月起暫免徵收城鎮

“企業範圍內暫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尚未利用的土地,是指自然形態的荒山、林地、湖泊,不包括人工假山、綠化用地和養殖用湖泊。”

“主管地税機關收到企業申報暫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的報告10日內,應派員調查核實。對資料報送齊全、情況屬實的,暫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

三、所需資料

(一)納税人減免税申請報告(蓋公章、法人簽字);

(二)減免税申請備案表(一式三份);

(三)營業執照和税務登記證複印件;

(四)搬遷後原場地不使用的企業,報送主管部門、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搬遷的文件、搬遷的時間安排、新址竣工驗收報告及土地權屬證書、新址起用時間等資料;

(五)企業範圍內荒山、林地、湖泊等土地尚未利用的,報送企業土地使用圖,荒山、林地、湖泊等土地測繪資料(包括:國土部門的土地勘測技術報告書、土地分類圖、測繪資質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事業單位法人證);

(六)税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税管員調查報告,須二人簽字。調查報告應包括的基本內容:企業的基本情況、企業的土地總面積、企業申請備案的土地面積,等級税額標準,申請備案的減免税金額、税務分局核實可備案的土地面積,等級税額標準,可備案的減免税金額、備案的政策依據及税務分局備案意見。

(七)、減免税廉政風險防控表(一式三份。税務分局留存一份,税政科留存一份、區局監審室一份) 以上資料除減免税申請備案表一式三份外,其他資料一式二份。税務分局留存一份,税政科留存一份。

其他的土地在依法獲得了使用權以後基本上從交地開始就要依法計算土地使用税了,但是這種沒有使用過的土地的土地使用税也不可能永遠都不需要交納,只是可以在當地政府規定的時間之內暫時不用交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