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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未使用的土地要交土地使用税嗎

加強對土地資源的保護是勢在必行的,所以加收土地使用税本質也是出於這樣的一種目的,並且通過土地使用税正好也能夠提高土地本身的使用效益。但在實際操作過程當中,如果開發那些以前從來就沒有使用過的土地的話前期的投資肯定比較大一些,所以投資者自然也會非常的關心,在我國未使用的土地要交土地使用税嗎?

在我國未使用的土地要交土地使用税嗎

一、在我國未使用的土地要交土地使用税嗎?

根據《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 》第九條規定:新徵用的土地,按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

(一)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一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税;

(二)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税。原國家税務局(88)國税地字第015號第六點規定:納税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税人據實申報土地面積。由此可見,納税人擁有的土地,不管使用與否,都應當申報繳納土地使用税。

二、土地使用税徵收標準

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積為課税對象,向土地使用人課徵,屬於以有償佔用為特點的行為税類型。土地使用税只在縣以上城市開徵,非開徵地區城鎮使用土地則不徵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採用定額税率,即採用有幅度的差別税額,按大、中、小城市和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分別規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應納税額。具體標準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門登記在冊的非農業正式户口人數為依據,按照國務院頒佈的《城市規劃條例》中規定的標準劃分。人口在50萬以上者為大城市;人口在20萬至50萬之間者為中等城市;人口在20萬以下者為小城市。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市政建設情況和經濟繁榮程度在規定税額幅度內,確定所轄地區的適用税額幅度。經濟落後地區,土地使用税的適用税額標準可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上述規定最低税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的適用税額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財政部批准。

實際上在國家土地使用税徵收民間的政策當中,之前沒有被使用或者開墾過的荒地的土地使用税是可以享受一定時間的減免的,所以各地對於被使用的土地的土地使用税有一定的優惠幅度,但是,到了一定的時間以後還是要正常的繳土地使用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