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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徵收依據

一、土地使用税概念

土地使用税徵收依據

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以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依照規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務機關徵收的一種税賦。由於土地使用税只在縣城以上城市徵收,因此也稱城鎮土地使用税。

二、土地使用税的計税依據

按照規定,土地使用税以納税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土地面積是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定的土地面積。尚未組織測量,但納税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認的土地面積為準;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税人據實申報土地面積。

三、土地使用税的單位税額

土地使用税採用分級幅度固定税額。按照税法規定,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額如下:

(1)大城市5角至10元;

(2)中等城市4角至8元;

(3)小城市3角至6元;

(4)縣城、建制鎮、工礦區2角至4元。

上述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門登記在冊的非農業正式户口人數為依據,按照國務院

頒佈的《城市規劃條例》中規定的標準劃分。現行的劃分標準是:市區及郊區非農業人口總

計在50萬以上的,為大城市;市區及郊區非農業人口總計在20至50萬的,為中等城市;市區及郊區非農業人口總計在20萬以下的,為小城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在上述所列税額幅度內,根據市政建設狀況、經濟繁榮程度等條件,確定所轄地區的土地使用税税額幅度。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將本地區劃分為若干等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税額幅度內,制定相應的適用税額標準,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執行,對經濟落後地區土地使用税的適用税額,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幅度不得超過上述規定最低税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土地使用税的適用税額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經財政部批准。

四、土地使用税應納税額的計算方法

土地使用税按納税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依照規定的税額計算徵收。其計算公式為:

年應納土地使用税税額=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單位適用税額月應納土地使用税税額=年應納土地使用税税額÷12 同一土地的土地使用權由幾方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照各自實際使用的土地面積的比例,分別計算其應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的繳納和計算方法是有法可依的。因此,符合條件的納税人應該積極主動的上繳土地使用税。當然,由於地方政策的差異性,其徵收標準也會有所不同。所以,繳納前最好到相關部門做一個詳細的瞭解,確保繳納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