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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建築交土地使用税的規定是什麼?

在我們國家很多的項目工程,大都需要進行土地的使用,比如説建造房屋以及一些地下建築都是使用土地的,這個時候就面臨着土地使用税的繳納,那麼地下建築交土地使用税如何進行繳納?我國法律規定的地下建築物的建設方式,工業用途的房產,是以原來房屋價格的50~60%作為納税房產價值。

地下建築交土地使用税的規定是什麼?

一、地下建築交土地使用税如何進行繳納?

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築徵收房產税的通知》(財税〔2005〕181號)規定,凡在房產税徵收範圍內的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築,包括與地上房屋相連的地下建築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築、地下人防設施等,均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徵收房產税。上述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築是指有屋面和維護結構,能夠遮風避雨,可供人們在其中生產、經營、工作、學習、娛樂、居住或儲藏物資的場所。出租的地下建築,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築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房產税。自用的地下建築,按以下方式計税:

1、工業用途房產,以房屋原價的50%~60%作為應税房產原值。應納房產税的税額=應税房產原值×〔1-(10%-30%〕×1.2%。

2、商業和其他用途房產,以房屋原價的70%~80%作為應税房產原值。應納房產税的税額=應税房產原值×〔1-(10%-30%)〕×1.2%。房屋原價折算為應税房產原值的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和地方税務部門在上述幅度內自行確定。

3、對於與地上房屋相連的地下建築,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車場、商場的地下部分等,應將地下部分與地上房屋視為一個整體按照地上房屋建築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房產税。

上述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税務總局關於房產税、車船使用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86〕財税地字第008號)第十一條,為鼓勵利用地下人防設施,暫不徵收房產税的規定廢止。但個人所有的地下建築用於居住的,根據《房產税暫行條例》第五條,個人所有非營業用房產免徵房產税的規定,對此類地下建築免徵房產税。

二、城鎮土地使用税方面。

根據《關於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税〔2009〕128號)第四條,對在城鎮土地使用税徵税範圍內單獨建造的地下建築用地,按規定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權證的,按土地使用權證確認的土地面積計算應徵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權證或地下土地使用權證上未標明土地面積的,按地下建築垂直投影面積計算應徵税款。對上述地下建築用地暫按應徵税款的50%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自2009年12月1日起執行。但個人所有的地下建築用於居住的,根據《關於土地使用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國税地字〔1988〕第15號)第十八條,個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税務局確定是否減免。

地下建築交土地使用税如何進行繳納這個問題,地下建築物交土地使用税的時候,他需要根據土地的用途來進行,比如説工業用地和一些其他方面用途的土地使用税繳納標準存在着一定的差異,當然,具體的計算標準,兩種方式都給大家簡單的列舉了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