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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襄陽土地使用税徵收依據的規定有哪些?

依據我國法律規定,城鎮以及工礦地區的用地需要繳納一定的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的徵收,需要依據當地的土地使用税徵收條例進行,一般當地政府都會制定符合本地實際情況的徵收公告或着歸檔。那麼,湖北襄陽土地使用税徵收依據的規定有哪些?詳情參考下文。

湖北襄陽土地使用税徵收依據的規定有哪些?

一、襄陽市地方税務局關於按新的土地綜合等級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3號)第五條和《湖北省城鎮土地使用税實施辦法》(省人民政府令302號)第七條的規定,現就襄陽市區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襄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公佈實施2012年襄陽市及所轄縣(市、區)城區土地級別與基準地價更新成果的通知》(襄政發〔2013〕34號)已於2013年12月6日公佈,襄陽市區城鎮土地使用税按照襄陽市人民政府公佈的新土地綜合等級徵收。對市區徵税範圍內未確定綜合等級的土地,暫按第六等土地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本

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二、湖北省城鎮土地使用税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城鎮土地使用者的納税管理,調節城鎮土地級差收入,促進城鎮土地的合理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省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税(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税)的納税人,應當依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

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具體徵税範圍,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依法批准的城市規劃和建制鎮規劃確定。

第三條 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使用税的納税人。土地出租的,出租人為納税人。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其實際使用的土地面積佔總面積的比例,分別計算繳納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土地權屬糾紛未解決的,土地使用税由土地的實際使用人或佔有人繳納。

第四條納税人應税土地面積,以國土、測繪管理部門測定的納税人實際佔用土地面積為準;尚未開展土地測繪工作的,以縣級以上國土管理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上確定的土地面積為準;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而土地使用權屬資料齊全的,以縣級以上國土管理部門確定的土地面積為準;缺少土地權屬、面積資料的,納税人必須申報實際使用的土地面積,由主管地方税務機關核實確定。

第五條 全省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款按納税人使用的土地等級和與之相對應的税額標準徵收,具體税額標準附後。

第六條 全省土地使用税具體税額標準的調整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地税局擬訂,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地區因土地等級狀況發生變化,需要相應提高或者降低具體税額執行標準的,市、縣人民政府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條各級地税機關應按同級國土部門確定的土地綜合等級(尚未確定綜合等級的地方,暫按商業等級)作為土地使用税的徵税等級。

第八條 除《條例》第六條規定免徵土地使用税外,下列土地暫免徵土地使用税:

(一)個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二)單位及個人興辦的各類學校、醫院、託兒所、幼兒園、福利院自用的土地;

(三)殘疾人達到從業人員總數規定比例的企業用地;

(四)經縣以上土地管理部門批准,並在當地税務機關辦理暫免徵收土地使用税手續後,開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月份起免税五年。

第九條 除《條例》第六條及本辦法第八條規定者外,納税人繳納土地使用税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主管地方税務機關審核後,按照税收管理權限審批。

第十條 應税和免税土地不易劃分清楚的,由主管税務機關根據實際使用情況確定應税單位的應納税額。

除農、林、牧、漁生產用地、福利企業用地、開山整治和改造廢棄土地用地以外,免税單位和個人將土地用於生產經營或出租土地使用權的,從改變土地用途和出租土地使用權的次月起,按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税按年計算,分季繳納。季度終了10日內申報繳納税款。

土地使用不滿一年或享受免税照顧期滿恢復徵税時間不滿一年的,按月換算計徵。

第十二條新徵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

(一)新徵用的耕地,從批准徵用之日起滿一年後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税;

(二)新徵用的非耕地,從批准徵用的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税。

新徵用的耕地和非耕地,以國土管理部門確定的土地類型為依據計税。

第十三條納税人應當依照税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將實際佔用土地的權屬、面積、等級、位置、用途等情況,向當地税務機關辦理納税申報。

新取得土地使用權以及應税土地的使用權發生變動的單位或個人,應自新取得土地使用權以及應税土地的使用權發生變動之日起30日內,到當地税務機關辦理税務登記或變動登記的手續。

第十四條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務機關負責徵收管理。

國土、規劃、測繪管理部門應及時向同級地方税務部門提供相關資料,配合地方税務機關做好土地使用税的徵收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土地使用税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2月21日發佈的《湖北省城鎮土地使用税實施辦法》(省政府令第3號)同時廢止。

湖北襄陽土地使用税徵收的依據主要用國家層面土地使用税徵收暫行條例,然後就是省級層面的湖北省土地使用税實施辦法,最後才是襄陽市政府制定的符合本地實際情況,實際操作的公告類文件。土地使用税作為一種税費,需要及時繳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