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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税的有哪些?

一、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税的有哪些?

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税的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税: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六)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二、城鎮土地使用税如何徵收?

城鎮土地使用税採用定額税率,即採用有幅度的差別税額。按大、中、小城市和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分別規定每平方米城鎮土地使用税年應納税額。城鎮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額標準具體規定如下

1、大城市1.5~30元;

2、中等城市1.2~24元;

3、小城市0.9~18元;

4、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12元。

(一)應納税額的計算

應納税額=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適用税額

(二)税額計算

城鎮土地使用税根據實際使用土地的面積,按税法規定的單位税額交納。其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税額=應税土地的實際佔用面積×適用單位税額

一般規定每平方米的年税額,大城市為0.50~10.00元;中等城市為0.40~8.00元;小城市為0.30~6.00元;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為0.20~4.00元。房產税、車船使用税和城鎮土地使用税均採取按年徵收,分期交納的方法。

國家對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税的相關情況的規定,目的在於不需要交納土地使用税的相關類型進行確定,特別是政府在進行公共事業的建設時,可以承包給相關建築方,並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相關建設,但不需要交納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