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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土地使用税適用範圍有哪些?

一、土地使用税

城鎮土地使用税適用範圍有哪些?

1、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積為課税對象,向土地使用人課徵,屬於以有償佔用為特點的行為税類型。土地使用税只在縣以上城市開徵,非開徵地區城鎮使用土地則不徵税。

2、城鎮土地使用税的徵税範圍為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等。其中,城市是指經國務院批准建立的市,包括市區和郊區;縣城是指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鎮;建制鎮是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建制鎮;工礦區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建制鎮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

3、工礦區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覆。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具體徵税範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土地使用税採用有幅度的差別税額,列入大、中、小城市和縣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額多少不同。

4、為了防止長期徵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佔土地,可在規定税額的2倍-5倍範圍內加成徵税。對於公園、名勝、寺廟及文教、衞生、社會福利等單位使用的土地,城鎮、街道、公共設施用地、鐵路、機場、港區、車站、管理交通運輸用地及水利工程,農、林、牧、漁、果生產基地用地,以及個人非營業建房用地等,均免徵土地使用税。為了鼓勵利用荒地、灘塗等土地,對經過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荒廢土地,給予10年期限的免税。

二、城鎮土地使用税適用範圍有哪些?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3號)規定: 第二條 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税(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税)的納税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

2、《國家税務局關於檢發《關於土地使用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税地[1988]15號)規定:

(1)關於土地使用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關於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土地的解釋 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土地,是指在這些區域範圍內屬於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土地。

(2)關於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解釋 城市是指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市。 縣城是指縣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鎮是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建制鎮。 工礦區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鎮建制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工礦區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關於徵税範圍的解釋 城市的徵税範圍為市區和郊區。 縣城的徵税範圍為縣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鎮。 建制鎮的徵税範圍為鎮人民政府所在地。 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具體徵税範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

由上述規定可知,城鎮土地使用税的徵税範圍是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城市是指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市,縣城是指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鎮和工礦區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具體徵税範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

綜上所述,土地的使用並不是人們一般意義上的自己的土地就是屬於自己的了,總的來説,土地要麼是屬於國家的,要麼是屬於集體的,一般不屬於個人。並且使用國家的土地是要按照規定交納税賦的,與個人所想是有很大的差別的。這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城鎮土地使用税適用範圍的相關內容,更多法律知識請諮詢本站南陽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