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土地使用税徵收範圍是哪些?
一、城鎮土地使用税徵收範圍是哪些?
城鎮土地使用税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不包括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
根據《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税的納税義務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根據上述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人不包括集體土地的使用者。
但2006年4月30日《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集體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税[2006]56號)對此進行了擴大解釋,該文規定,“在城鎮土地使用税徵税範圍內實際使用應税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但未辦理土地使用權流轉手續的,由實際使用集體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執行,此前凡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政策規定一律以本通知為準。”該通知將城鎮土地使用税的徵税範圍擴大到集體建設用地。
耕地佔用税徵税範圍包括佔用的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耕地。耕地是種植農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園地。園地包括花圃、苗圃、茶園、果園、桑園和其他種植經濟林木的土地。佔用魚塘及其他農用土地建房或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視同佔用耕地。用已開發的灘塗、草場、水面和林地,由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結合情況確定是否徵收耕地佔用税。在佔用之前3年內屬於規定範圍的耕地或農用土地,也視為耕地。
二、減免政策
下列土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税務局確定減免土地使用税
1.個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免税單位職工家屬的宿舍用地
3.民政部門舉辦的安置殘疾人佔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廠用地
4.集體和個人辦的各類學校、醫院、託兒所、幼兒園用地
5.房地產開發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原則上應按規定計徵城鎮土地使用税。
對於土地使用税的徵收範圍在法律上有明確的規定的,但符合上述減免條件的,則是可以免予徵收處理的,具體情況下應當由當地的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處理和認定,避免出現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存在異議的可以申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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