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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税的是哪些情況?

一、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税的是哪些情況?

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税的是哪些情況?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但如果是對外出租、經營用則還是要交土地使用税。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土地。經營用地則不免。

4、市政街閉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6、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城鎮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企業辦的學校、醫院、託兒所、幼兒園,其用地能與企業其他用地明確區分的,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税。

二、土地使用税的計税依據是什麼?

以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

1、凡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定土地面積的,以測定的面積為準。

2、尚未組織測量,但納税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認的土地面積為準。

3、尚未核發出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税人申報土地面積,據以納税,待核發土地使用證以後再作調整。

三、如何確定土地使用税的納税人?

1、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是納税人。

2、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實際使用人和代管人為納税人。

3、土地使用權未確定的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其實際使用人為納税人。

4、土地使用權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納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税。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市政建設情況和經濟繁榮程度在規定税額幅度內,確定所轄地區的適用税額幅度。經濟落後地區,土地使用税的適用税額標準可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上述規定最低税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的適用税額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財政部批准。

綜上所述,土地使用税是針對使用城鎮國有土地行為徵收的,根據目前的税收政策,一些土地可以免徵使用税。像政府機構用地、市政設施及醫院學校等,使用國有土地不用納税。另外,企業存在經營困難,符合當地免税名單的,也可以申請在一定期限內免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