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的租賃方式是什麼
隨着我國經濟等各個方面的不斷髮展,國家更加關注對土地的管理,在日常生活中,人們可能因為一些原因需要將自己的土地使用權出租,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土地使用權出租有着顯影的條件,其出租的方式也是特定的,那麼土地使用權的租賃方式是什麼呢?我們來了解下。
一、土地使用權以及租賃方式
土地使用權租賃是指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將土地的使用權、經營權在一定時期內租給承租人使用並收取租金的行為。
我國土地租賃有兩種方式:一是土地所有者即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給土地使用者,這種方式習慣上稱之為國有土地租賃或土地年租制;二是土地使用者將土地出租給另一土地使用者,這種方式習慣上稱之為土地使用權出租。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條件
除一般的民事行為生效要件外,尚須如下特別要件:
1、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條件。
(1)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讓金,並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2)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3)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2、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條件
(1)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2)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3)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產權證明;
(4)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
四、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的規定
第五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一)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准的;
(四)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五)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准報廢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一種是當土地的所有者是國家的時候,將國有土地進行出租,這種方式被稱為土地年租制,另外一種就是原有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出租給其他人,這種形式通常被稱為土地的出租,國有土地的租賃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因此在實際生活中還需要具體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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