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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與出讓的關係區別是什麼

我們可以採用租賃土地和購買土地使用權的方式對土地進行使用,這兩種方式都能夠讓我們對土地進行使用,但這兩者不管從哪方面來説都是不相同的,權益上和法律上都存在很大的差異,這些都是需要我們去了解的,那具體來説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與出讓的關係區別是什麼呢?

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與出讓的關係區別是什麼

土地租賃與土地使用權出讓的關係區別

1、各自所處的土地市場不同。

國有土地租賃屬於土地一級市場。國有土地租賃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期限內出租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支付租金的行為。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屬於土地二級或者三級市場。

2、法律關係主體不同。

國有土地租賃的主體是土地者與土地使用者。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是在土地使用者之間進行,其主體——出租人是通過劃撥、出讓(或轉讓)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承租人為取得一定年限的土地及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的全部或者一部分的使用權,並定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主體。

3、土地使用者的權益不同。

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國有土地租賃,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權。承租人在按規定支付土地租金並完成開發建設後,經土地主管部門同意或根據租賃合同約定,可將承租土地使用權轉租、轉讓或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權轉租、轉讓或抵押,必須依法登記。”

5、承租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承租人轉讓土地租賃合同的,租賃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給第三人,租賃合同經更名後繼續有效。租賃獲得的是債權,可以使用,但不能轉讓,不能抵押,不能以租賃土地入股,土地升值的收益由出租方獲得,租賃的最長期限不能超過二十年。

6、如果涉及徵地拆遷,租賃土地涉及的是出租方的違約補償,補償標準由合同協商確定,補償的是你的實際損失。出讓獲得的是物權,可以使用,可以轉讓,可以抵押,可以以出讓土地入股,可以獲得土地升值帶來的收益,出讓的最長期限住宅是七十年,商業也有四十年。

7、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採取出讓或者劃撥等方式。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採取劃撥方式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關於土地用途的規定。

土地使用權對於我們來説是非常重要的內容,生活中如果我們只是需要短時間對土地進行使用的話,完全可以採用租賃土地的方式對土地進行使用,不過在此之前,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與出讓的關係和區別是我們需要去認清楚的內容,遇到什麼相關問題處理起來也會比較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