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和房屋使用權的區別是什麼?
現在,很多人有買房的需求,購買房屋我們就擁有了房屋的使用權。我們知道,有兩個使用權和我們的房屋有關,分別是土地使用權和房屋使用權。國家對房屋的使用權方面制定有非常嚴格的規定,規定的內容中明確説明了房屋使用權和土地使用權之間的區別,下面就讓小編帶領大家來具體瞭解一下吧。
一、兩者的區別
兩者的權屬不同,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房地產的買賣是指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作用權同時轉讓,也就是説,購房者享有的是完全的房屋所有權;但我國實行的土地全民所有制,即土地只有國家和集體所有,個人只有使用權。因此,土地證上載明的使用終止日期一到,國家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相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明確規定,居住用地土地使用權出讓的較高年限是70年。70年的土地使用權期滿後,土地收歸國有,而地上建築物仍屬業主所有。如果再次申請土地使用權,則應該根據當時的地價水平,補交土地出讓金。
業主所有的住宅除了擁有房屋的所有權外,還擁有該房屋的國土土地使用權。也就是説如果房屋產權到期房子還在的話,房子依舊是你的,只是要補交土地税。房產產權期限是指房子所佔的土地的使用權,而不是房子所有權本身。國家規定,城鎮建設用地為國家所有,個人和企業可以有償使用和交易使用權。
住宅的使用權限是70年,從該地取得日算起。購房者只要有合法的產權證,房子就是私人財產,不屬於國家。只要房子還在,個人就擁有該房子的所有權。房產權70年從開發商開始蓋房就開始算了。
不能把土地產權70年和使用權70年混為一談,也不能把“房屋的所有權”和“土地的使用權”混為一談了,正確的説法是“土地的使用權一般為70年”。
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區別在於
房屋所有權(即房產權)是永遠的,沒有期限限制,只要房產沒有完全毀損滅失就能一直享有;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國家通過土地有期出讓方式,授予用地人40年、50年、70年不等的使用權。
到期後,如國家需要收回土地,且必須連同地上建築物一併收回時,這時會出現一個問題,由於房子在開發時有先有後,但土地使用權的終止日期是以土地出讓合同上的終止時間為準,即土地使用權到期,而房產還未到報廢的年限。這時收回土地使用權則要給予地上建築物所有人相應補償;如果不收回,地上建築物所有權人可以在屆滿前一年向國家申請續期,並重新繳納土地出讓金。
相信大家也已經有所瞭解。兩者的權屬是不同的,我們只能有土地的使用權,房屋是有所有權的,如果在後續中出現什麼糾紛問題的話,一定要弄清楚再去做定奪,當然,不同的地區對這方面的政策規定可能是有所不同的,所以我們要了解當地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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