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和土地承包權的區別
土地使用權和土地承包權,從字面上來看可能並沒有多大的區別,很多人對此都並不瞭解,但其實對於我們來説土地使用權和土地承包權的區別是非常大的,如果在使用土地的過程中你將這兩種權限弄混的話很容易出現笑話,那其實對我們來説土地使用權和土地承包權的區別在哪裏呢?
土地使用權和土地承包權的區別
一、權利性質不同。土地承包權屬於農村集體組織成員權利中的一部分。土地承包經營權屬於民事權利中的物權,具有排他性。
二、權利內容的不同。承包權主要包括:承包土地的權利、其他承包方式的優先權。承包經營權的內容主要包括:佔有、使用、收益權。
三、權利放棄的標準不同。承包權的放棄主要表現為不參加土地承包,明確放棄與村集體簽訂土地承包合同的權利;承包經營權的放棄要以承包人提前半年書面通知為準,否則村委會不得隨便收回承包地。法律對承包經營權放棄與收回的法律條件規定較為嚴格。
四、繼承方面的區別。承包權直接的依據是農村集體户口,承包權人的子女應落入父母户口所在地的村集體,因此當然成為村集體成員,也當然地具有農村土地承包權。而承包經營權則因其具有家庭承包方式和其他承包方式,而表現出一定的複雜性。家庭承包方式的經營權是不能繼承的,但是在承包期內,如果承包人死亡,則其同一户口上的其他人可以繼續耕種。但是林地可以繼承。
承包方取得承包經營權後,人民政府應當頒發《承包經營權證書》對承包方取得的承包經營權進行確認。可見土地使用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具有密切聯繫又有重要區別的不同概念。
1、土地承包經營權屬土地使用權的範疇,發包人對發包土地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是向承包人發包土地的前提條件。土地本身權屬不清的,兩個以上發包方對同一塊土地向不同的承包方或均要求向同一承包方發包的,顯然案件的本質是土地使用權糾紛。
2、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核心內涵是承包人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
現在很多人都去農村承包土地,對於承包人來説他們並沒有土地的使用權,而是擁有承包權,所以土地的使用權和承包權上差別是非常大的,在進行一些大型事件的時候一定要注意好自己土地的性質,如果使用錯誤的話就怕會給自己帶來一定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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