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證還有70年土地使用權還有多少年?
在購房時要明確涉及到房屋產權和土地使用權的概念問題,當購買房子時得到的房產證是所有權的象徵,房子是當事人的,房子的土地使用權也是歸當事人所有。針對房產證還有70年土地使用權還有多少的問題,本文從法律角度解釋房屋產權和土地使用權的具體區別。
一、房產證有70年土地使用權還有多久
國務院曾在1990年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中明確表示,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按用途確定,其中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其他或綜合用地50年。大部分住宅的土地使用權年限都是70年。
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是從該地塊取得之日起算。比如一個開發商2006年買的土地使用權,3年的開發時間,你2008年買的房子,2009年才交房入住,那麼你的產權時間從2006年算起70年。土地使用年限按土地證上的用地性質來劃分,即一般民用住宅建築權屬年限為70年;教育、科技、文化、體育等用地50年;工業用地、綜合或其他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設施等用地年限40年。
如果房屋產權到期房子還在的話,房子依舊是你的,只是要補交土地税。房產產權期限是指房子所佔的土地的使用權,而不是房子所有權本身。也就是説,按一般住宅地來看,房產證70年,土地使用權也有70年。有房產證則可以證明房子的所有權,房產證不會到期,房子終生都是你的,我們普遍説的70年指的是土地使用權期限70年。因而,對於這一問題的解答是房產證還有70年,土地使用權還有70年。
二、70年到期是否還有土地使用權
到期後,如國家需要收回土地,且必須連同地上建築物一併收回時,這時會出現一個問題,由於房子在開發時有先有後,但土地使用權的終止日期是以土地出讓合同上的終止時間為準,即土地使用權到期,而房產還未到報廢的年限。這時收回土地使用權國家要給予地上建築物所有人相應補償;如果不收回,地上建築物所有權人可以在屆滿前一年向國家申請續期,並重新繳納土地出讓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明確規定,居住用地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是70年。70年的土地使用權期滿後,土地收歸國有,而地上建築物仍屬業主所有。如果再次申請土地使用權,則應該根據當時的地價水平,補交土地出讓金。
按一般住宅地來説,土地使用權是70年,即房產證有70年,土地使用權也還有70年,房產證70年是指我們對房子的使用年限為70年,而土地使用權是國家授予的,通俗來説,土地是國家的,我們只有使用權,在出讓合同上會註明終止日期,70年到期後國家在收回土地時會給予補償,如要繼續使用,需再次申請且要補交土地出讓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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