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訓服務協議與勞動合同的區別有哪些
一、實訓服務協議與勞動合同的區別有哪些?
1、調整的主體不同:實訓服務協議是任意平等主體之間簽定的合同,而勞動合同僅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簽署。一般的民事合同主體之間不具有從屬性,而勞動合同中的勞動者從屬於用人單位。
2、調整的內容不同:實訓服務協議調整合同雙方的民事權利義務;而勞動合同中,雖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協商約定相關內容,但同時勞動合同中的條款應當符合國家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否則即為無效。例如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等內容。
3、法律淵源不同:勞動合同屬於《勞動合同法》調整,是一種獨立的合同種類。但實訓服務協議由《民法典》調整。
4、形式不同:實訓服務協議可以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而勞動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呈現。
5、處理糾紛的程序不同:實訓服務協議糾紛,當事人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而遇到勞動合同爭議時,必須先經過勞動爭議仲裁的前置程序,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勞動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勞動合同主體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勞動者,即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中國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另一方是用人單位,即具有使用勞動能力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雙方在實現勞動過程中具有支配與被支配、領導與服從的從屬關係。
(2)勞動合同內容具有勞動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性和對應性。沒有隻享受勞動權利而不履行勞動義務的,也沒有隻履行勞動義務而不享受勞動權利的。一方的勞動權利是另一方的勞動義務,反之亦然。
(3)勞動合同客體具有單一性,即勞動行為。
(4)勞動合同具有諾成、有償、雙務合同的特徵。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勞動合同條款內容達成一致意見,勞動合同即成立。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勞動的數量和質量給付勞動報酬,不能無償使用勞動力。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均享有一定的權利並履行相應的義務。
(5)勞動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質利益關係。勞動合同必須具備社會保險條款,同時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也可以在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有關福利待遇條款,而這些條款往往涉及第三人物質利益待遇。
綜上所述,實訓服務協議跟勞動合同之間沒有什麼可比性,雖然兩者都具有合同的法律特徵,但是勞動合同屬於比較特殊的合同,因為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特定的,僅在用人單位跟勞動者之間存在,勞動合同的基本條款也是法律制度強行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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