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出租和租賃有什麼區別?
土地使用權出租和租賃有什麼區別?
在國有土地租賃和土地使用權出租的概念中,都採用了租賃、租金這樣的詞語,使人容易混淆,實質上國有土地租賃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之間存在以下主要區別:
第一,所處的土地市場不同。國有土地租賃屬於土地一級市場;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屬於土地二級或者三級市場。
第二,法律關係主體不同。國有土地租賃的主體是土地所有者與土地使用者。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是在土地使用者之間進行,其主體--出租人是通過劃撥、出讓(或轉讓)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承租人為取得一定年限的土地及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的全部或者一部分的使用權,並定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主體。
第三,土地使用者的權益不同。《意見》第六條規定:"國有土地租賃,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權。承租人在按規定支付土地租金並完成開發建設後,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或根據租賃合同約定,可將承租土地使用權轉租、轉讓或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權轉租、轉讓或抵押,必須依法登記。……"
承租土地使用權的轉租。承租人將承租土地轉租或分租給第三人的,承租土地使用權仍由原承租人持有,土地承租人與第三人建立了附加租賃關係,第三人取得土地的他項權利。
承租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承租人轉讓土地租賃合同的,租賃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給第三人,租賃合同經更名後繼續有效。
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單獨或者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租賃給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為。原擁有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出租人,承擔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承租人。
土地使用權出租不是單一的出租土地,而是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連同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着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以支付租金為代價取得對土地及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的使用及收益的權利。出租人和承租人的租賃關係由雙方通過訂立租賃合同確定。
由此可見,雖然土地使用權的出租和租賃這樣的用詞在生活中比常見,而且不仔細辨別很容易造成混淆,但二者在實質上還是有諸多區別。作為公民,個人或者單位都是可以擁有土地的使用權的,因此我們在進行土地使用權的出租或者租賃時一定仔細辨別具體的情形究竟屬於哪種概念。
-
退耕還林土地被佔用怎樣辦
律師解析:退耕還林土地被佔用,當事人之間可自行和解,也可以向鄉鎮人民政府申請調解,或者縣區土地仲裁部門申請仲裁。退耕還林就是從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出發,將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坡耕地有計劃、有步驟地停止耕種,按照適地適樹的原則,因地制宜地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法...
-
建設用地使用權是什麼意思
律師解析: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使用權的所有者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別設立。法律依據:《民法典》三百四十四條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對...
-
土地使用權權益價格需要考慮哪些方面
土地使用權權益價格需要考慮哪些方面《關於加強土地資產管理促進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的若干意見》(國土資發〔1999〕433號)提出:“土地資產處置時,要考慮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平均取得和開發投入成本,合理確定土地作價水平。採用授權經營、作價出資(入股)方式處置土地...
-
村裏能收回被承包出去的土地嗎
律師解析:要看具體情況。在承包期內,村裏無權收回被承包的土地;承包期屆滿,一般也不得收回被承包的土地。只有在承包户死亡、户口遷出、及承包户明確要求交回被承包的土地等一些特殊情況下,村裏才可以收回被髮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法律依據:《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