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徵地拆遷 > 土地承包

土地使用權證抵押後需不需要辦理在建工程抵押

地使用權證抵押後需不需要辦理在建工程抵押

土地使用權證抵押後需不需要辦理在建工程抵押

土地上的房屋建築物等是隨土地走的,如果土地使用權已抵押,那麼後續建的建築也需要辦理抵押了,但是不能進行再抵押或處置,否則無效,不過決定權都在貸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八十二條以建築物抵押的,該建築物佔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築物一併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規定一併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併抵押。

第一百八十三條 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抵押。

第二百條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後,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築物不屬於抵押財產。該建設用地使用權實現抵押權時,應當將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築物與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處分,但新增建築物所得的價款,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房地一體抵押是法定製度,“房隨地走、地隨房走”

《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以建築物抵押的,該建築物佔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築物一併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規定一併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併抵押。”《擔保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以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應當將抵押時該國有土地的房屋同時抵押。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所以,我國實行的是房地一體流轉制度,“房隨地走,地隨房走”,而且法律對這一流轉方式的規定為強行規定,如果當事人只約定房、地中一部分抵押的,另一部分也會視為抵押。

相關知識:

可以設定土地抵押權的權利:

1、法律允許單獨流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2、依法以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被抵押的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3、依法承包並經登記的集體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4、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投資設立的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範圍內的鄉(鎮)村企業集體土地使用權

國有土地使用權可抵押範圍:

1、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連同地上建築物一併抵押,也可以在無地上建築物的情況下單獨抵押

2、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時,其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3、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範圍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該土地使用權不得脱離廠房等建築物單獨抵押.

土地使用權進行抵押後,就不可以再次辦理抵押。沒有土地使用權證是不可以辦理抵押手續的,如果大家的土地使用權證,已經丟失,或者是損壞,那麼可以進行補辦手續,但是去之前最好打個電話進行諮詢一下,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