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在建工程抵押是否是一起抵押的
一、土地使用權在建工程抵押是否是一起抵押的?
地上建築物是隨土地走的,如果土地使用權已抵押,後續建的建築也一併抵押了,不能再進行再抵押或處置了,否則無效。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三百九十七條以建築物抵押的,該建築物佔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築物一併抵押。
抵押人未依據前款規定一併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併抵押。
第三百九十八條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抵押。
第四百一十七條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後,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築物不屬於抵押財產。該建設用地使用權實現抵押權時,應當將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築物與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處分。但是,新增建築物所得的價款,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房地一體抵押是法定製度,“房隨地走、地隨房走”
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以建築物抵押的,該建築物佔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築物一併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規定一併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併抵押。”以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應當將抵押時該國有土地的房屋同時抵押。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所以,我國實行的是房地一體流轉制度,“房隨地走,地隨房走”,而且法律對這一流轉方式的規定為強行規定,如果當事人只約定房、地中一部分抵押的,另一部分也會視為抵押。
二、哪些土地是可以抵押的?
1、法律允許單獨流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2、依法以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被抵押的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3、依法承包並經登記的集體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4、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投資設立的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範圍內的鄉(鎮)村企業集體土地使用權
大家都知道,購買商品房,會擁有兩個證件。除了有房產證,還會有土地使用證。若將土地進行抵押了,土地使用權在建工程抵押是否是一起進行的呢?根據我國現有的政策規定,房產證與土地使用權是相依相存的,只要是二者之間有一方用於抵押了,那麼,相當於另一方也進行抵押了,若在抵押了一方後,將另一方再進行抵押,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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