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抵押和土地抵押有什麼不同?
(一)、兩者的抵押條件不同:
1、土地抵押的條件:
(1)用於抵押的土地使用權必須是通過有償出讓或轉讓方式取得的合法土地使用權,並且是已辦理土地登記手續的土地使用權。
(2)土地使用權抵押設定本身並不發生土地使用權轉移,即土地使用權抵押後,土地使用者可繼續對土地進行佔有、收益,只有在債務不能履行時,抵押權人才能依照法定程序處分土地使用權,此時土地使用權才發生轉移。
(3)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着物隨之抵押。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着物抵押時,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隨之抵押,也就是説,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着物必須同時抵押。
(4)土地使用權抵押不得違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5)土地使用權人將土地抵押後,並不喪失轉讓權,但在轉讓土地使用權時,應告知抵押權人。
2、在建工程抵押的條件:
(1)在建工程抵押貸款的用途為在建工程繼續建造所需資金。
(2)在建工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已經交納全部土地出讓金,並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3)《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在建工程抵押合同應載明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三證的編號,故在建工程抵押必須已經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同時,正在建造的在建工程抵押,還必須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4)投入工程的自有資金必須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並已經確定工程施工進度和工程竣工交付日期。
(二)、兩者的實質不同:
1、土地抵押的實質:土地抵押的實質在於為債權關係提供中介形式和物質保證,維護財產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在建工程抵押的實質:以不轉移佔有的方式抵押給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
(三)、兩者的該概述不同:
1、土地抵押的概述:債務人以土地使用權擔保債務履行的法律行為。土地抵押是不動產抵押的最基本形式,一般通過土地契約進行。
2、在建工程抵押的概述:抵押人為取得工程繼續建造資金的貸款。
綜合上面所説的,在建工程和土地都是可以進行抵押的,但抵押也需要符合條件,不同的抵押形式所存在的方式就會完全不同,不可在抵押時也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流程來,並提交相關的證明材料,這樣才能獲得抵押權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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