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抵押貸款需要注意什麼?
隨着房地產市場的發展,土地使用權抵押貸款的現象也越來越多,那麼在土地使用權抵押貸款要注意什麼呢?辦理的流程是怎樣的?國家有什麼規定呢?請閲讀下面的文字進行了解。
我國的現行法律規定,土地的使用權可以抵押。
在協助一家外國銀行辦理一起土地使用權抵押貸款案例中,曾發現國內一家企業欲將其由國家劃撥的一塊土地直接抵押給外國銀行,因為他們持有國家劃撥的建設用地許可證。而此家外國銀行因為對中國的土地使用權抵押方面的法律一無所知,便求助於中國的律師。由於律師及早地介入這一抵押貸款業務,及時地阻止了上述所謂的土地使用權抵押活動,並積極幫助和指導了國內這家企業補交地價款並與當地政府簽訂了土地出讓合同,最終拿到了有償使用的土地使用證,才使這一土地使用權抵押活動得以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順利完成,並使該公司及時地得到了外國銀行的貸款,從而也保護了抵押權人——外國銀行的合法權益。
在處理房地產法律事務時 發現,一台商竟從一鄉政府處直接獲得上千畝土地的所謂土地使用權,並準備將這一土地使用權直接抵押給北京一家企業,以便獲得資助。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土地使用權的出讓,由市、縣人民政府負責。鄉一級政府無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該台商在不瞭解國內有關法律的情況下,與不懂土地出讓法規的鄉政府簽署的土地出讓合同,從一開始就沒有法律效力,所以就更不能再去抵押該塊土地的使用權。我們在接到北京這家企業的諮詢後,詳細地向他們解釋了我國有關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和抵押的有關法律規定,使這家企業放棄了與台商簽訂所謂土地使用權抵押協議。
導致上述土地使用權抵押過程中出現種種問題的原因,在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對我國目前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和抵押的法律規定與履行程序不清楚,對國家劃撥土地和出讓土地的法律概念不清。
涉及到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首先應該注意以下幾個法律問題:
1.無償取得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不能直接抵押。 國營企業和集體企業由於歷史原因,佔有和使用城鎮國有土地。上述企業對這類無償劃撥的土地只有使用權,沒有處置權,更不能用劃撥土地作為抵押物。
2.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前提: 房地產開發商或企業只有與政府簽訂了土地出讓合同,交足了地價款,獲得了土地使用證,才有資格合法地將自己的土地使用權予以抵押,以獲得銀行貸款或其他形式的資助。沒有上述法律條件,土地使用權的抵押便無效。
3.抵押須有書面文件。 土地使用權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之間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簽訂抵押協議。因為土地使用權抵押往往涉及較大金額,任何口頭約定都是草率的和不嚴肅的,所以任何土地使用權抵押都要形成文字,制訂出法律文件。
4.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築物一致的原則。 在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着物及一切權益隨之一併抵押。所以在簽署土地使用權抵押協議時,應詳細列出地上建築物和附着物及其所產生的權益。
5.保險問題。 土地使用權抵押,如其地上有建築物或其他附着物,抵押人應當對地上建築物辦理保險手續,並應在保險單上註明抵押權人為第一受益人,保險合同的期限應長於抵押協議的期限。
6.土地使用權抵押時,應辦理登記手續。 如果是生地或其上沒有建築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首先應到土地管理機構進行登記,然後到房地產管理局登記備案。如果是其上有建築物或其他附着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則只需到房地產管理局登記備案,並辦理他項權利證書。
7.土地使用權抵押之前,應聘請評估機構評估。一般情況下,抵押人抵押自己的土地使用權,期望得到銀行或金融機構的貸款,而金融機構貸款數額的依據之一便是土地使用權的價值,所以在抵押之前,應請具有房地產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予以評估,根據評估報告,抵押權人再作出是否接受抵押的決策。
8.董事會的決議。 抵押人若是三資企業,在抵押之前須提供董事會同意抵押的決定,股份有限公司須提供股東大會和董事會同意抵押的決議。
9.應請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 為了證實抵押人的主體資格,土地使用權的合法性、有效性和真實性,以及整個土地使用權抵押過程的合法性和可行性,為了保障抵押權人的權益,抵押權人應聘請律師就抵押問題出具法律意見書。
10.土地使用權抵押時應辦理公證手續。 因為土地使用權抵押涉及的是不動產抵押,標的重大,所以在簽署土地使用權抵押協議時,抵押雙方應到國家公證機關辦理公證手續。
11.處置抵押物時,應申請房地產管理機構予以協助。抵押人在抵押協議規定的期限內未能履行義務,或者抵押人在協議有效期間解散或破產時,抵押權人可以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抵押協議的規定處分抵押物——土地使用權。在處理土地使用權時,抵押權人應當申請土地管理部門協助處理所抵押的土地使用權,並辦理土地使用權過户手續。
12.抵押權的終結。 土地使用權抵押協議到期或因其他原因取消土地使用權抵押協議的,應當到土地管理部門和房地產管理部門註銷抵押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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