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抵押土地是否一併抵押?
一、在建工程抵押土地是否一併抵押?
地上建築物是隨土地走的,如果土地使用權已抵押,後續建的建築也一併抵押了,不能再進行再抵押或處置了,否則無效。
《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七條以建築物抵押的,該建築物佔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築物一併抵押。
抵押人未依據前款規定一併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併抵押。
第三百九十八條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抵押。
第四百一十七條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後,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築物不屬於抵押財產。該建設用地使用權實現抵押權時,應當將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築物與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處分。但是,新增建築物所得的價款,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房地一體抵押是法定製度,“房隨地走、地隨房走”
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以建築物抵押的,該建築物佔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築物一併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規定一併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併抵押。”以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應當將抵押時該國有土地的房屋同時抵押。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所以,我國實行的是房地一體流轉制度,“房隨地走,地隨房走”,而且法律對這一流轉方式的規定為強行規定,如果當事人只約定房、地中一部分抵押的,另一部分也會視為抵押。
二、在建工程抵押土地使用權的條件是什麼?
土地使用權部分。對於抵押物範圍包括整宗土地使用權還是僅僅為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所分攤的土地份額,同樣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是將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所分攤的土地份額視為抵押物,在建工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面積及價值應按抵押建築面積在工程總建築面積的所佔比例進行分攤,不得將該在建工程佔用範圍內的全部土地列入抵押範圍。另一種觀點是以整宗土地使用權不可分割作為抵押物。筆者贊同將整宗土地使用權作為抵押物,按房屋面積比例對土地進行份額分攤的做法,不符合土地使用規律,其分攤的份額無法在實地得以體現,因此不具備實際意義。銀行在辦理在建工程抵押貸款時應把握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權整體作為抵押物的原則,在抵押登記時應將整宗土地使用權納入抵押登記的範圍,而不應按分攤份額登記。
所以在建工程一旦抵押,就相當於在建工程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權一併抵押,後續該土地上面的建築物也隨着一併抵押,不能建築物和土地使用權分離,因此也不存在建築物再次進行抵押,除非有一種情況是已經抵押的房地產,它的價值遠遠超過已經貸款的價值,那麼還可以進行二次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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