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額計税依據具體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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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解析:土地增值税以納税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為計税依據。
土地增值税是對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着物等產權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税。
凡是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着物產權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均應按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税。
包括兩層含義:
一是隻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徵税,轉讓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徵税;
二是隻對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着物產權,即有償轉讓房地產徵税,對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的房地產不徵税。法律依據:《土地增值税暫行條例》的規定,凡是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着物產權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均應按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税。
包括兩層含義:
一是隻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徵税,轉讓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徵税;
二是隻對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着物產權,即有償轉讓房地產徵税,對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的房地產不徵税。
納税人是有償轉讓房地產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包括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户、外商投資企業及其他單位和個人。
納税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土地增值税以納税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為計税依據。
《土地增值税暫行條例》第二條
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税的納税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税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税。
第七條
土地增值税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税率:
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税率為3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税率為4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税率為5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税率為60%。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徵土地增值税:
(一)納税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
(二)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徵用、收回的房地產。
土地增值税是對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着物等產權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税。
凡是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着物產權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均應按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税。
包括兩層含義:
一是隻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徵税,轉讓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徵税;
二是隻對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着物產權,即有償轉讓房地產徵税,對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的房地產不徵税。法律依據:《土地增值税暫行條例》的規定,凡是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着物產權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均應按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税。
包括兩層含義:
一是隻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徵税,轉讓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徵税;
二是隻對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着物產權,即有償轉讓房地產徵税,對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的房地產不徵税。
納税人是有償轉讓房地產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包括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户、外商投資企業及其他單位和個人。
納税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土地增值税以納税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為計税依據。
《土地增值税暫行條例》第二條
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税的納税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税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税。
第七條
土地增值税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税率:
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税率為3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税率為4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税率為5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税率為60%。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徵土地增值税:
(一)納税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
(二)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徵用、收回的房地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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